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模型航空器飞行及有关活动,促进模型航空器事业快速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航空安全、公共安全,依据《体育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飞行、生产等与模型航空器有关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模型航空器,也称航空模型,是指有尺寸和重量限制,不能载人,不具有自动的高度保持和位置保持飞行功能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包括自由飞、线控、直接目视视距内人工不间断遥控、借助第一视角人工不间断遥控的模型航空器等。
模型航空器的技术规格:总升力面积不超过500平方分米,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25千克(含燃料、动力电池),活塞发动机气缸工作容积不超过250立方厘米,电动机电源空载电压不超过72 伏,喷气发动机推力不超过250牛顿。
第四条 体育总局会同中央空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中国民航局共同建立模型航空器飞行管理机制,及时沟通、协调、解决模型航空器飞行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统筹、指导全国模型航空器飞行管理工作有序高效开展。
(一)县级及以上体育主管部门会同地方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模型航空器有关管理工作。
(二)地方模型航空器有关协会应当宣传模型航空器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知识,增强有关单位和人员依法依规安全开展模型航空器飞行及有关活动的意识。
第五条 县级及以上体育主管部门及其有关管理部门为模型航空器的飞行活动建设航空飞行营地,支持模型航空器的普及教育和相关活动的开展。
第二章 器材与登记
第六条 模型航空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射频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关于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相关技术要求。
第七条 模型航空器根据技术规格分为 A、B、C、D、E五个等级。
(一)A级
1.最大起飞重量不大于0.25千克,最大飞行真高不超过30米,最大飞行水平距离不超过100米,最大飞行速度不超过18千米/小时,且不搭载拍摄和测控设备的直接目视视距内的无线电遥控模型航空器;
2. 最大起飞重量不大于0.25千克,靠橡皮筋等产生的弹性势能起飞的自由飞类模型航空器。
(二)B级
1.最大起飞重量不大于4千克,操纵半径不大于25米的线操纵类模型航空器;
2. 最大起飞重量不大于1千克,最大平飞速度不大于40千米/小时的非线操纵类模型航空器。
(三)C级
1.最大起飞重量大于1千克不大于4千克的自由飞类、非喷气动力固定翼类和旋翼类模型航空器;
2. 最大起飞重量大于1千克不大于4千克,最大平飞速度不大于70千米/小时的第一视角类无线电遥控模型航空器。
(四)D级
1.最大起飞重量大于4千克不大于15千克的非喷气动力固定翼类和旋翼类模型航空器;
2. 最大起飞重量大于4千克不大于15千克,最大平飞速度不大于100千米/小时的第一视角类无线电遥控模型航空器;
3. 最大起飞重量不大于4千克,最大平飞速度不小于100千米/小时的第一视角类无线电遥控模型航空器。
(五)E级
最大起飞重量大于15千克,或以喷气发动机为动力的无线电遥控模型航空器。
第八条 E级模型航空器实行登记管理制。登记遵循一机一码、人机对应的原则,由航空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一)E级模型航空器的生产者应当在模型航空器机体标注唯一产品识别码。识别码编码规则须与《民用无人机唯一产品识别码》(GB/T41300—2022) 兼容。
(二)E级模型航空器所有者应主动向航空体育主管部门登记个人信息和模型唯一产品识别码,如发生变化应及时变更登记信息。
第三章 飞行场地
第九条 模型航空器应当在航空飞行营地、适合模型航空器飞行的通航机场和相关部门确定的临时场地划定的空域内飞行。
校园航空飞行营地仅适用于开展A级和B级模型航空器的飞行活动。
第十条 模型航空器的飞行场地应当划分功能区,包括飞行区、维修区、观众区等满足安全需要的区域。区域划分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和安全隔离线。飞行区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模型航空器维修区、机库必须配置灭火器等消防设施设备。
第四章 飞行资质与管理
第十一条 C级、D级和E级遥控模型航空器的操纵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遥控模型航空器飞行员执照。
(一)接受安全操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二)无可能影响遥控模型航空器操控行为的疾病病史,无吸毒行为记录。
(三)近5年内无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扰乱公共秩序等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记录。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放飞C级、D级和E级遥控模型航空器,应在具有遥控模型航空器飞行资质的成年人陪同下进行。
第十三条 外国公民在我国境内参加模型航空器赛事时,须由赛事主办方对其飞行能力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可参赛。除赛事之外的飞行活动须取得相应飞行资质,按照本办法相关要求实施飞行。
第五章 飞行与安全
第十四条 组织模型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飞行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并应制定安全飞行流程、紧急情况处置预案,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 组织模型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应当与当地空中交通管理机构保持通信畅通,服从空中交通管理。
第十六条 模型航空器应在净空条件良好的空旷场地飞行,不得在人群和建筑物密集区域上空飞行。放飞模型航空器前,放飞者应当加强对周边环境和空域判断,确保飞行安全。
第十七条 模型航空器实施飞行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由模型航空器操纵员对模型航空器的结构强度、动力系统、遥控系统和伺服系统等进行检查,确认模型航空器能够确保飞行安全时方可实施飞行。
第十八条 操控模型航空器应当遵守以下规范:
(一)自由飞类模型航空器禁止使用燃绳式迫降装置。
(二)线操纵类模型航空器飞行时,操纵员与操纵手柄之间必须始终保持有可靠牢固的安全绳索连接。
(三)模型航空器所用电池进行充放电时,必须有专人值守。
(四)相关易燃品、动力电池必须分类存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模型航空器飞行以及有关活动,本办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第二十条 模型航空器在室内飞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从事模型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的,根据相关规定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二条 相关术语含义:
(一)操纵员,是指实际操纵模型航空器飞行的人员。
(二)自由飞类,是指起飞至着陆的飞行过程中,与操纵员之间没有任何物理连接的模型航空器。
(三)线操纵类,又称线控类,是指操纵员通过操纵线操控飞行过程的模型航空器。
(四)遥控类,是指通过无线电遥控设备操控模型飞行过程的模型航空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体育总局航空无线电模型运动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来源:体育总局航管中心网站、上海科技体育。通航圈综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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