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 张媛
9月24日,金监总局面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大银行等印发《关于做好续贷工作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简称“13号文”)。宣布:“无还本续贷”扩围至所有小微企业、将续贷政策阶段性扩大至中型企业。与此同时,2014年原银监会发布的首个“无还本续贷”文件废止。
值得注意的是,中型企业的贷款余额占总贷款余额接近30%!史无前例的“松绑”。
13号文要点如下
1、将续贷范围从部分小微企业扩展至所有小微企业,贷款到期后有真实融资需求,同时存在临时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均可申请续贷支持。明确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和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及农户经营性贷款等均可以续期。
3、将续贷政策阶段性扩大至中型企业,期限暂定为三年。这个范围大幅度扩张,整个中型企业贷款余额占总贷款余额接近30%的体量。
4、优化风险分类标准,对依法合规、持续经营、信用良好,无欠息逃废债等不良行为的企业,贷款办理续期时,不因续贷单独下调风险分类。续贷不同于借新还旧,不下调风险分类,这个其实在2023年《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就已经明确。
5、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续贷尽职免责相关制度,优化工作流程,切实为信贷人员松绑减负。此前其实续贷政策一直有,但是银行做的不多,其中尽职免责没有落实到位是重要因素之一,金融监管总局在8月初发布新规《尽职免责新规!》,尽职免责主要是适用1000万以下普惠小微,续贷范围要大很多是小微企业和中型企业。尽职免责新规最重要的是细化了免责情形,以及明确了举证责任在银行而不是经办人员。
原银监会36号文同时废止
2014年,原银监会发布了《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 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以下简称36号文),对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办理续贷,提前按新发贷款的要求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
也就是说,无还本续贷的对象是小微企业,本质上属于借新还旧,但其政策设立的初衷是为了解决小微企业的“倒贷”问题,减轻小微企业的贷款成本。
2015年,原银监会又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政策的通知》,各机构可自主决定对到期贷款办理续贷业务的范围,并强调无还本续贷、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等情形不应单独作为下调贷款风险分类的因素。
2017年3月,原银监会再次印发《关于做好2017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提出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提高无还本续贷业务在小微企业贷款中的比重。
为何原银监会一次又一次的强调落实?不良贷款是主要原因。
彼时,业内人士表示认为这会让银行给小微企业缓冲的时间和空间,彼此报团取暖,既有利于当地的金融稳定,又能解决企业暂时的困难。业内人士表示续贷会让企业产生依赖症,特别是目前还并无续贷的次数限制;对银行来说,可以减少不良贷款的产生,但也容易成为银行掩盖不良的工具,因为按照规定,原本借新还旧的贷款应计入关注类贷款,但是无还本续贷的贷款可以放在正常类贷款中。这样,银行的关注类贷款就会少一点。不过,这也会增加银行风险资产的规模。
近日,央行、证监会、金监总局利好政策不断,包括降低存量房贷利率;银行保险机构积极配合化解房地产和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调动更多资金纾困房企、“金融16条”延续、AIC股权投资试点扩围等。
加上此次“无还本续贷”的扩围,这些均与不良资产行业未来的规模息息相关。毫无疑问,刺激政策会影响到GDP,从历史数据上看,GDP增长,不良贷款规模会相应增加。
截至2024年二季度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3.3万亿,较上季末减少272亿元;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1.56%,较上季末下降0.03个百分点。业内人士认为,到2025年市场上约有几十万亿的金融不良资产需要处置,不良资产价格会回落,不良资产投资人收益正常化,其中损失类资产包信息收益空间大。
金规〔2024〕13号全文:
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
金规〔2024〕13号
各金融监管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续贷工作,切实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贷款服务模式。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风险状况和偿付能力等因素,优化贷款服务模式,合理设置贷款期限,丰富还款结息方式,扩大信贷资金覆盖面。持续开发续贷产品,完善续贷产品功能,并建立健全相关管理机制。可以办理续期的贷款产品包括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和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及农户经营性贷款等。
二、加大续贷支持力度。对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债务人,在贷款到期前经其主动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可以提前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经审核合格后办理续贷。
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意续贷的,应当在原贷款到期前与小微企业签订新的借款合同,需要担保的签订新的担保合同,落实借款条件,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等形式,允许小微企业继续使用贷款资金。
三、合理确定续期贷款风险分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续贷的,应当按照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的原则和标准,考虑借款人的履约能力、担保等因素,确定续期贷款的风险分类。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对不符合本条前款规定的续期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借款人偿债能力等因素开展风险分类,真实、准确反映金融资产质量。
四、加强续期贷款风险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风险为本的原则,制定续贷管理制度,建立业务操作流程,明确客户准入和业务授权标准,合理设计和完善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等配套文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多渠道掌握小微企业经营情况和续贷资产相关信息,防止小微企业利用续贷隐瞒真实经营与财务状况或者短贷长用、改变贷款用途。切实加大对续贷贷款的贷后管理力度,及时做好风险评估和风险预警。加强对续贷业务的内部控制,在信贷系统中单独标识续贷贷款,建立对续贷业务的监测分析机制,防止通过续贷人为操纵贷款风险分类,掩盖贷款的真实风险状况。
五、完善尽职免责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贷款尽职免责机制,完善内部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并将不良容忍与绩效考核、尽职免责有机结合,切实为信贷人员松绑减负,有效保护信贷人员的积极性,真正实现“应免尽免”。统筹考虑履职过程、履职结果和损失程度等因素,明确信贷业务不同岗位、不同类型产品的尽职认定标准,细化免责情形,畅通异议申诉渠道,提升责任认定效率。
六、提升融资服务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贯彻落实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要求,加大小微金融投入,提升融资对接力度,切实增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获得感。根据小微企业客户的实际需求,改进业务流程,积极提升金融服务水平,推动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
七、阶段性拓展适用对象。对2027年9月30日前到期的中型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根据自身风险管控水平和信贷管理制度,比照小微企业续贷相关要求提供续贷支持。
(此件发至金融监管支局和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金监总局答记者问
一、《通知》制定发布的背景是什么?
一直以来,金融监管总局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高度重视小微企业融资工作。2014年,原银监会发布了小微企业续贷政策,有效满足了小微企业的接续融资需求,受到广泛欢迎。为进一步提高中小微企业续贷业务的可得性和便利性,缓解其融资压力,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金融监管总局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续贷政策作出优化调整。
二、《通知》对续贷对象进行了哪些调整?
《通知》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丰富续贷产品,优化贷款服务模式,完善续贷产品种类,明确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和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及农户经营性贷款等均可以续期。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所有小微企业,均可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续贷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自主审批办理续贷,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原贷款等形式,允许小微企业继续使用贷款资金。
三、《通知》对续贷风险分类做了哪些规定?
《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确定续期贷款风险分类,真实、准确反映金融资产质量。适当优化续期贷款正常类资产分类标准,允许银行对依法合规、持续经营、信用良好,无欠息逃废债等不良行为的企业办理续贷,不因续贷单独下调风险分类。
四、续贷政策如何适用于中型企业?
《通知》充分考虑现阶段中型企业的实际情况和融资需求,将续贷政策阶段性扩大至中型企业,期限暂定为三年,也即对2027年9月30日前到期的中型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存在资金接续需求的,商业银行可以参照小微企业续贷政策办理续贷。
五、《办法》对完善续贷尽职免责提出了哪些要求?
《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续贷尽职免责相关制度,优化工作流程,加强内部控制,细化免责情形,切实为信贷人员松绑减负,有效保护其开展业务的积极性,形成敢贷、愿贷、能贷、会贷的长效机制。
进入公众号发消息“1”
获取人脉、项目、业务、活动等有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