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乌鲁木齐这一专项行动已开启!

时事   2025-01-08 10:47   新疆  

1月6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了解到,当前,夜查酒驾专项整治行动已开启,并重点治理酒驾、飙车等交通违法行为。

当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宣传科副科长王琦介绍,乌鲁木齐交警在全市城区主干道、城乡接合部及国省道重点路口路段设置临时执勤点位,开展酒驾、醉驾专项整治行动,坚决打击查处酒驾、醉驾、涉牌涉证、“飙车炸街”等突出交通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安全风险隐患,全力确保道路交通安全,该项整治行动将持续到春节后。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交警大队安宁渠中队民警正在对驾驶人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记者 饶俊华摄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交警大队安宁渠中队指导员欧建亮介绍,在夜查酒驾、醉驾专项整治行动期间,每日20:30至次日06:00,在辖区主要路口路段设置了检查点位,对过往车辆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如果检测出酒驾,将进一步带到医院进行抽血检测。


欧建亮说,近几日该中队已经查处6起酒驾违法行为,其中酒精含量最高的达到176mg/100ml,该驾驶人已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酒精含量最少的为35mg/100ml,该驾驶人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酒后驾驶不但会给道路交通安全造成隐患,如果达到醉驾,驾驶人还将受到刑事处罚。”王琦提示,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来源:乌鲁木齐晚报
作者:记者 饶俊华
编辑:王昱涵


新疆法治报
新疆法治报社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