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在游乐场游玩时受伤,游乐场经营者是否承担责任?
2024年5月,10岁的小明(化名)在乌鲁木齐市一游乐场玩碰碰车。游玩过程中,小明将安全带解开,现场工作人员发现后第一时间暂停所有车辆,上前给小明系好安全带。工作人员离开后,小明觉得安全带有点紧,放松了一些。
工作人员重新启动设备,小明在游玩中冲撞受伤。小明的法定监护人认为,某公司经营的游乐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随即向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赔偿小明受伤所产生的费用3800余元。
王昱涵 绘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法典明确规定娱乐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在判断经营者是否已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时,一般标准为是否达到同类诚信善良的从业者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或特定操作规程的要求,具体可以结合从事的经营活动是否获益、面向的主要群体等情况予以认定。
本案中,游乐场所面向的群体是未成年人,应当负有更严格的安全保障义务,不仅应对场所内设施本身的质量及正常使用和运行负责,还应结合未成年人群体的特点对场所内设施可能存在的危险进行充分评估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通过积极作为的方式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游乐场虽设置了安全须知,但这不能视为已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不能成为免责理由。游乐场不仅要安排工作人员现场管护,排除隐患,还应将相关游乐项目的安全风险和注意事项向消费者详细告知,但游乐场并未完全履行上述义务,应承担部分责任。
未成年人心智、身体发育尚未健全,父母作为监护人具有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带孩子外出游玩时,应严格按照游乐场所的要求,为孩子做好安全防护,充分关注其行为动态,对危险行为及时制止。小明第一次解开安全带,第二次放松安全带,家长未发现或未予以制止,未尽到保护义务,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某公司向小明赔偿医疗费3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