鄯善一女子两次调包盗走56.36克千足金,获刑3年

时事   2025-01-07 17:16   新疆  

看着身边的朋友都佩戴黄金首饰,爱慕虚荣的翟某也不甘落后,可经济实力不允许,于是她耍起了小聪明,通过“以假换真”的方式实现自己的金饰梦。殊不知,她这一换,给自己换来了3年刑期。

翟某在鄯善县务工,收入不高。2024年4月,她在网上购买了一款黄色手镯,看上去很像黄金材质,但她不甘心,计划到黄金饰品店“以假换真”。

当月,她在鄯善县某黄金首饰店看中一款与自己的黄色手镯很相似的金手镯,于是让店员取出给自己试戴。趁店员忙着照顾其他顾客,翟某偷偷将自己的黄色手镯与金手镯调换,再借故将黄色手镯还给店员后溜之大吉。被翟某盗走的金手镯为千足金,重量为22.38克。

成功调包后的翟某十分兴奋。不久后,她将盗窃来的手镯变卖,买了一条金项链。

数月过去,翟某的调包行为并未败露,同年8月,她又以同样的手段,盗走另一家店的一只33.98克千足金手镯。

次日,该店员工在整理货物时,发现被调换的手镯与其他同款手镯的颜色和重量都不一样。事后,该店员查看店内视频资料,发现手镯被一女子调换,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根据视频资料,将翟某抓获。

翟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调换手镯的事实,并交代数月前在第一家黄金首饰店盗走手镯的事实。民警前往第一家店了解情况,店主称手镯被盗后不久,他就发现了,但没有报警。

经鉴定,翟某盗取的两只手镯均为千足金手镯,价值共计3.2万余元。

案发后,翟某家属赔偿了两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两名被害人出具谅解书。

2024年11月,鄯善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以假换真的方式盗窃他人黄金手镯,数额巨大,构成盗窃罪。案发后,翟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作者:  记者 古雪丽 通讯员 索丽霞
编辑:王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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