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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省住建厅、省能源局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以下简称山西局)就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审批工作达成共识,要求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受理煤矿施工企业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包括首次、延期、变更事项)申请后,按照属地原则,在5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各市能源局和山西局驻地监察执法处书面征求初审意见,并推送申报材料。
各市能源局和山西局驻地监察执法处按照各自职责,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初审意见,明确是否同意,若不同意应说明具体原因。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结合各市能源局和山西局驻地监察执法处初审意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查,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行政许可。
山西经济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佳丽
2024-11-23
2024-11-23
2024-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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