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执法依法行政】市中心有居民饲养家禽?淮海执法队员迅速出击“小案不小办”

民生   2024-11-11 19:55   上海  


近日,有市民向淮海中路街道西部综合网格工作站反映,重庆南路某小区内有居民饲养家禽,家禽叫声不仅影响周围居民日常休息,家禽粪便产生异味更是让周围居民叫苦不迭,希望管理部门尽快核实取缔。工作站执法人员接诉后,根据线索立即赶赴现场,并与本案当事人严女士取得了联系。

经查,该处有一片门前小院,院内放有一个铁笼,笼内饲养着家禽。严女士告诉执法队员,他们一家是农村来上海的,前两天她的丈夫从老家带回了一只土鸡,又因急事,其丈夫需要外出,考虑公鸡打鸣影响邻里,他们给公鸡的腿捆起来,并放进了笼子里。之后一人在家的严女士因为胆小不敢触碰土鸡,导致了一系列问题的发生。

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本市农村以外地区,不得饲养家禽家畜。严女士养鸡的行为违反了相关的规定。执法人员在认定了严女士的相关违法行为后,对其开展了普法教育,并要求立即整改。第二天,执法人员再次上门发现严女士仍未整改,严女士表示家属正在回家路上,到家后会立即处理家禽,她对自己养鸡的行为影响到了周边居民感到非常抱歉。翌日,执法人员进行复查,整改符合要求。“通过这几天执法人员多次上门执法普法,我才知道给周边邻里的生活带来不便,也意识到了市区内不能养鸡,我们以后不会再从老家带活鸡活鸭了,我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了。”在整改后,严女士夫妻两表态道。

考虑到严女士虽然客观上没有及时整改,但主观上已经深刻意识到自己的行为给周边带来不好的影响,同时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经执法人员综合考量后,欲对其做出不予处罚的决定。严女士的相关违法行为虽不同时满足《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处罚裁量基准》中关于不予处罚所设情形的相关条件,但经街道西部网格工作站与街道司法所对案件进行会商、探讨并经法制审核后,考虑到严女士是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当事人悔过态度良好,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处罚。




法律责任与适用条款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条款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本市农村以外地区,不得饲养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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