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区党委、政府工作要求,加快形成符合我区实际的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体系,进一步严格执法程序、优化执法方式、强化执法监督,着力提升行政执法工作质量和效能,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以及《西藏自治区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自治区司法厅在区(中)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汇总形成了《西藏自治区区(中)直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汇编(2024年版)》。
《汇编》共9册,汇总了36家近5000条区(中)直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涵盖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药品监管等重点行政执法领域,供全区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实践中适用,也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监督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的具体实施。同时,按照包容审慎监管要求,《汇编》还汇总了15个区(中)直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轻微不罚、首违免罚”清单。
下一步,自治区司法厅将依法履行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职责,督促指导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实行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机制,裁量权基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作出修改、废止,或者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及时对裁量权基准进行调整并发布,确保法律、法规、规章的有效实施,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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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区(中)直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汇编(2024年版)
编辑:索朗扎西
校核:彭飞
审核:张雪原
来源: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