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适航规章17部!民航局就三部适航规章修订公开征求意见

科技   2025-01-22 23:59   上海  

民航局   通用航空  低空经济

:1009 阅读:4分 来源:民航局、适航思维


近日,民航局发布了关于三部适航规章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就《螺旋桨适航规定》(CCAR-35)、《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27)和《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29)的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2月20日

上述征求意见稿中,CCAR-27和CCAR-29均是针对其2017年R2版进行的常规修订,拟更改的内容相对较少,主要涉及27/29.773, 1305, 1309, 1329, 1353, 1545, 1549, 1555等条款。

CCAR-35则有较大变化。首先是文件性质,当前有效的《螺旋桨适航规定》还是1987年12月17日以“民航局发[1987]字第104号”发布的“标准”,拟通过本次修订上升为“规章”;其次是内容,以原CCAR-35为基础,一方面广泛征集并采纳了社会公众意见,另一方面参考FAR35部第10修正案及EASA的CS-P第2修正案中CS-P360鸟撞条款要求进行了修订,新增了安全性分析、鸟撞、雷击等要求。

据适航思维统计,当前有效的适航规章共有17部,其中,管理类规章6部、标准类规章11部(计入CCAR-35)清单如下:

来源:适航思维(黄烁桥)

《螺旋桨适航规定》说明


《螺旋桨适航标准》(民航局发【1987】字第104号)自1987年12月17日发布以来,对保障我国螺旋桨相关安全水平、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健康发展起着重要作用。随着航空科学技术的进步,一些新的螺旋桨设计和技术已经出现,需要对原有规定进行修订以涵盖对这些新设计和技术的审定要求。此外,随着我国螺旋桨研制、审定和运行方面经验的积累,人们对航空安全的认识也在提高,有必要对一些现有条款进行了优化和明确,以更好地服务螺旋桨的研制和审定工作。为落实“十四五”民用航空发展规划,经研究,民航局决定启动修订工作,并将原有标准上升为规章,组织起草了《螺旋桨适航规定》


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基本情况 

2022年12月21日,民航局官网发布了《关于对<螺旋桨适航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共收到各方反馈意见16项,主要集中在专业术语和手册编写所用语言等方面,其中有15项反馈意见被部分或完全采纳。根据反馈意见的处理结果,对《螺旋桨适航标准》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对各条意见都一一进行了答复。

二、主要修订内容 
草案以《螺旋桨适航标准》(民航局发【1987】字第104号)为基础,参考了FAR35部第10修正案要求及EASA的CS-P第2修正案中CS-P360鸟撞条款要求,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 明确了螺旋桨可在飞机上安装的前提条件,以及螺旋桨和螺旋桨系统的构成。
2. 明确了申请人应提交螺旋构型定义文件要求。
3. 新增了对螺旋桨系统进行安全性分析的要求;新增了每一个螺旋桨关键件的完整性要求;新增了可顺桨螺旋桨的飞行条件、滑油系统失效时顺桨的执行、回桨的要求等;新增了强度条款,确保螺旋桨的最大应力值可接受;新增了鸟条款,明确了鸟撞时螺旋桨安装形式、飞行条件、螺旋桨撞击位置以及鸟的重量要求;新增了雷击条款,明确了螺旋桨承受雷击的次数及后果;新增了超转和超扭条款,明确了螺旋桨出现最大超转和超扭后的后续工作能力。
4. 进一步细化了螺旋桨安装和使用手册的内容要求;进一步细化了螺旋桨的额定值和使用限制的制定要求;进一步明确了螺旋桨不得具有不安全因素的特征和规格参数,以及审定试验过程中出现故障的处理要求;在可反桨的螺旋桨条款基础上增加了反桨系统的说明;在概述(第35.33条)条款中增加了试验中的螺旋桨及零部的构型要求,增加了自动控制和保护装置的运行状态要求;进一步细化疲劳极限试验条款,将要求从原来的金属材料范围扩展到范围包含复合材料;进一步细化了持久试验、功能试验、桨距操纵系统部件试验以及专门试验等适航要求。
5. 调整了材料条款,增加了对制造方法的要求。
6. 调整了桨距操纵和指示条款,增加了对电子控制系统的要求。
7. 调整了桨叶固定装置试验条款,增加了对复合材料的要求。
8. 合并分解检查以及螺旋桨的调整及零件的更改条款,并对要求进行调整。

9. 对原规定中的一些用词和表述进行了调整,使得更加准确清晰。


《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修订说明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旋翼航空器适航审定工作,大力促进通用航空发展,保障航空安全,民航局启动了《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27-R2)修订工作,在充分总结已有型号审定经验并参考国际相关适航标准最新发展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征求意见稿)》。相关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现行《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27-R2)于2017年4月发布实施以来,已用于国产AC301/301A系列、AC311/AC311A系列等正常类旋翼航空器的型号合格审定和引进的国外正常类旋翼航空器的型号认可该规章对保障我国正常类旋翼航空器的运行安全和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航空科学技术的发展,各种新技术不断应用,以及航空事故事件的调查分析,人们对安全标准的认识也在逐步提高和更新。针对增强飞行视景系统、能量存储系统、自动驾驶仪和飞行指引系统、仪表指示和标记等新技术在旋翼航空器设计中的不断应用,系统的复杂程度不断升高,使得现有的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没有包含足够的安全要求,无法满足快速发展的航空技术的需要。

二、修订过程 
《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27-R2)修订工作于2023年年初启动,通过行业调研、专家研讨、定向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吸收行业内各方意见后,经过汇总研究完善,多次修改后形成此修订稿。 

三、主要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结合国内外相关产品审定(认可)经验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相关附件的有关要求,并参考美国正常类飞机适航标准最新修正案,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调整了第27.177条航向静稳定性演示条款,增加了有关小侧滑角时航向静稳定性要求。 
(二)调整了第27.773条驾驶舱视界条款,对于申请夜航的合格审定,在夜间飞行试验之外,增加了地面试验作为一种新的符合性方法途径,并增加了关于增强飞行视景系统的要求。 
(三)调整了第27.1305条动力装置仪表条款,进一步明确了发动机相关参数指示方法的要求。 
(四)调整了第27.1309条系统、设备及安装条款,进一步细化了不同类别的失效状态的概率要求;进一步明确了系统、控制器件以及相关的监控和机组告警装置的设计要求;进一步明确了为表明对系统、设备及安装条款符合性应当考虑的要求。
(五)调整了自动驾驶仪系统和飞行指引系统条款,删除了第27.1335条飞行指引系统条款,将第27.1335条有关飞行指引系统的要求合并到第27.1329条,并将第27.1329条条款名由“自动驾驶仪系统”修改为“自动驾驶仪和飞行指引系统”。
(六)调整了第27.1353条蓄电池的设计和安装条款,将第27.1353条名称由“蓄电池的设计和安装”改为“能量存储系统”,使得条款适用范围覆盖包括锂电池在内任何能量存储系统,进一步明确了能量存储系统自动保护功能、监测功能以及关键系统参数状态指示等要求。 
(七)调整了第27.1545条空速表和第27.1549条动力装置仪表条款,进一步明确了仪表指示的标记要求。 
(八)调整了第27.1555条操纵器件标记条款,允许采用不止一种方法告知飞行员燃油系统容量信息。

(九)对原规定中的一些用词和表述进行了调整,使得更加准确清晰。


《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修订说明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旋翼航空器适航审定工作,大力促进通用航空发展,保障航空安全,民航局启动了《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29-R2)修订工作,在充分总结已有型号审定经验并参考国际相关适航标准最新发展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征求意见稿)》。相关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现行《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29-R2)于2017年4月发布实施以来,已用于国产Z15、AC332、AC313A等运输类旋翼航空器的型号合格审定和多型进口运输类旋翼航空器的型号认可。该规章对保障我国运输类旋翼航空器的运行安全和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航空科学技术的发展,各种新技术不断应用,以及航空事故事件的调查分析,人们对安全标准的认识也在逐步提高和更新。针对增强飞行视景系统、能量存储系统、自动驾驶仪和飞行指引系统、仪表指示和标记等新技术在旋翼航空器设计中的不断应用,系统的复杂程度不断升高,使得现有的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没有包含足够的安全要求,无法满足快速发展的航空技术的需要。 

二、修订过程 
《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29-R2)修订工作于2023年年初启动,通过行业调研、专家研讨、定向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吸收行业内各方意见后,经过汇总研究完善,多次修改后形成此修订稿。 

三、主要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以CCAR-29-R2为基础,结合国内外相关产品审定和认可经验及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相关要求,并参考美国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标准最新修正案,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调整了第29.610条闪电和静电防护条款,因为第29.1316条已对电子电气系统闪电防护提出了明确的适航要求,删除了第29.610条(d)款(4)项中关于闪电防护相关要求,只保留关于静电防护的要求。
(二)调整了第29.773条驾驶舱视界条款,对于申请夜航的合格审定,在夜间飞行试验之外,增加了地面试验作为一种新的符合性方法途径,并增加了关于增强飞行视景系统的要求。 
(三)将第29.1141条至第29.1165条单独作为一组,标题“动力装置的操纵机构和附件”。 
(四)调整第29.1305条动力装置仪表条款,进一步明确了发动机相关参数指示方法的要求,并且增加了A类旋翼航空器有关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训练模式的要求。 
(五)调整了第29.1309条系统、设备及安装条款,进一步细化了不同类别的失效状态的概率要求。
(六)调整了自动驾驶仪系统和飞行指引系统条款,删除了第29.1335条飞行指引系统条款,将第29.1335条有关飞行指引系统的要求合并到第29.1329条中,并将第29.1329条条款名由“自动驾驶仪系统”修改为“自动驾驶仪和飞行指引系统”。 
(七)调整了第29.1351条电气系统和设备总则条款,将原第29.1353条(a)款和(b)款有关电气设备、控制装置、线路以及电缆的要求调整至第29.1351条,作为第29.1351条的(e)款和(f)款。 
(八)调整了第29.1353条电气设备及安装条款,将第29.1353条条款名称由“电气设备及安装”改为“能量存储系统”,使得条款适用范围覆盖包括锂电池在内任何能量存储系统,进一步明确了能量存储系统自动保护功能、监测功能以及关键系统参数状态指示等要求。 
(九)调整了第29.1545条空速表和第29.1549条动力装置仪表条款,进一步明确了仪表指示的标记要求。 

(十)调整了第29.1555条操纵器件标记条款,允许采用不止一种方法告知飞行员燃油系统容量信息。 

(十一)对原规定中的一些用词和表述进行了调整,使得更加准确清晰。


说明下载链接:

https://www.caac.gov.cn/HDJL/YJZJ/202501/P020250122567869153496.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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