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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低空”,是指在垂直高度1000米以下、根据实际需要延伸至不超过3000米的低空空域范围。“低空经济”则是以民用有人驾驶和无人驾驶航空器为载体,以载人、载货及其他作业等多场景低空飞行活动为牵引,带动低空基础设施、低空飞行器制造、低空运营服务和低空飞行保障等领域发展的综合性经济形态。
根据中国航空学会编著的《2024低空经济场景白皮书》,低空经济场景具有典型的多样性特征,不仅目前已有的“低空+文旅”“低空+物流”“低空+应急救援”“低空+教育培训”等多种应用场景的细分领域十分庞杂,而且新拓展出的诸如“低空+巡查”“低空+轨道”等场景也是细分门类众多。更多详细场景可移步《低空经济的风还是吹到了数字经济领域》。
因没有看到具体的特许经营方案,仅从公开的中标公告信息做如下的分析。
经营可行性
首先,我们先研究一下该项目是否会为地方政府带来债务风险。债务风险首先由成本端引起,从目前公开的信息看,该项目未对投资规模做具体的要求,所以从极端的情况可以认为该项目未来成本风险可控性较强,举个例子,中标企业可以采用轻资产模式运营,以收定支的开展业务,这点经营风险中标企业是完全可以消化的,也就可以在合同中独立承担从而避免政府承担债务风险。
其次,从市场角度,低空经济是当前非常火爆的发展热点,市场想象空间巨大。飞行汽车已逐步发展成熟并开始商业化试运行,仅飞行驾照培训一项业务,随着全国各地对低空经济的大力支持,以及相关配套政策的大力出台,在巨大的市场需求面前,培训市场存在巨大的缺口。据了解,运动驾驶员执照的培训价格大概在8万元,包含了学习和考试的各个环节;考取私用驾驶员执照的全部费用在15万元左右。
此外,平阴县在低空经济方面也确实有着良好的条件,如基础设施方面,平阴县拥有榆山、孝直两处机场以及济南低空产业示范基地、济南低空物流运营示范中心两个示范产业园;在无人机物流方面,平阴县结合5G/4G、ADS—B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打造“低空公共运输+地面共同配送+城乡双向融合”的现代物流体系。平阴县已选取约5平方公里无人机物流试点区域,初步建成了3个物流起降场点、7条航线。
就经营性而言,本地国企中标,对政府来说,似乎像是用一个风险可控的合同锁定了一个巨大的市场收益权利,并可能据此提前获得一笔财政收入,也即有可能是左右手互倒用于化债。其经营可行性结论也显而易见了。
政策可行性
(1)项目内容是否适合特许经营模式
首先,该项目特许经营内容显著不同于以往项目实践和一般认知,以往项目特许经营内容一般是基于特定已建造或即将建造设施提供某一种或几种特定公共服务,而本项目理论上可以不依赖特定的项目设施,且该项目特许经营权对应的是一类经济活动,而非特定有限的经营活动,范围大且不特定。这个特征适不适合大家可自由品鉴。
另一方面,笔者认为,是否扩大了政府权力可以一定程度上检验是否适合特许经营模式,因为特许经营模式是政府对确定的公共服务供给义务的供给模式,“政府作为活动参与方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主要依托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项目开展,其本质是以项目融资的方式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具有明显的公益属性”(注释: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负责同志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答记者问),而不能涉足市场化业务,换句话说,某特许经营项目是否影响了正常的市场机制,是否限制了市场竞争。以飞行执照培训为例,企业按照相关政策规章(如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交通运输部《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管理和运行规则》)申请取得经营资质后即可不受其他限制的开展业务,那么该特许经营特许了什么呢,可以合理的推测该项目大概率给予了中标单位在特定范围内排他性的权利,这就对市场进行了干涉,事实上扩大了政府的权力。
(2)项目条件对比新机制115号文「1」
首先明确的是该项目目前未在国家发改委“全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信息公开”的项目中。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负责同志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答记者问”中“进一步强调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的经营者排他性权利、项目产出的公益属性,以及不新设行政许可、不得擅自增设行政许可并借此向特许经营者收费;”、“《管理办法》也并未设定‘特许经营权’概念”,根据这两个方面的解析,该项目显然已不属于115号文提倡的特许经营项目。
除此之外,该项目内容在“优先选择民营企业参与”这个原则方面,虽然该项目内容在115号文附件没有直接对应项,但在文件中列出的三类项目中,该项目显然归属于“市场化程度较高、公共属性较弱的项目,应由民营企业独资或控股;”的类型。该项目由本地国企独立中标,不符合“优先选择民营企业参与”的原则。同时,该项目目前尚无法判断是新建项目还是存量项目,如果是新建项目,那么本地国企中标新建特许经营项目也是一个讨论已久要避免的问题。
在此,笔者想顺便讨论一下新机制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机构资格问题,在115号文中,虽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依法依规授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等,作为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机构”,但对于“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是否可以做实施机构并未明确,115号文中对“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的定位是“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严格把关项目特许经营方案等有关内容,依法依规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职责。”那么,从裁判员-运动员体系来理解,“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是不适合做实施机构的,该项目也存在这个问题。
综上,该项目按照特许经营模式推进势必经受考验,或许“武汉市蔡甸经济开发区(奓山街道)城市公共停车设施项目特许经营权”去掉“特许”二字的方式会成为其发展方向。
截至发文,济南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已经删掉该项目中标公告,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仍然显示该项目中标信息。
【济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注释
1.115号文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3〕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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