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
仍然贪图便宜多次收购
企图从中赚取非法利益
案情回顾
2023年4月至2024年3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明知谭某某等4人(均已另案处理)出售的家具木椅是盗窃所得的赃物,仍以60元每箱的明显低价收购,后通过其经营的网络店铺售卖。
刘某某向谭某某等人共计收购517箱(1034张)家具木椅。经认定,刘某某所收购的家具木椅市场单价为72.1元/张,其收购的517箱家具木椅市场价格共计74551元。
2024年4月,刘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的财物而多次予以收购,价值总额74551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明知是赃物
仍然予以收购或代为销售
将受到法律严惩
务必拒收来历不明的物品
切不可贪图小利、心存侥幸
来源:综合南康法院
编辑:余政宣
校稿:郑 晖
审核:晏华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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