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莲花县法院受理一起某幼儿园起诉肖某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肖某支付其孩子教育费用6000余元。
据悉,2021年9月,刘某将其三岁儿子刘小某送入当地一幼儿园就读,2022年4月,刘某(男)与肖某(女)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约定刘小某随肖某生活,刘某则继续负担孩子的教育费用。但自2023年9月起,刘某未支付入园费用。因该幼儿园负责人张某与刘某系朋友,故一直接收孩子入园,直至2024年上半年结束,共计拖欠学费6000余元,张某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后,经查实,目前肖某已再婚,且又生育一子,经济条件一般。2023年5月,刘某因犯罪入狱,故之后未再支付上述费用。因刘某入狱,张某便只能向肖某催收学费,但肖某称离婚时已约定该项费用由刘某负担,且自己经济条件不佳,无能力支付,只能待刘某出狱后再处理。
考虑到刘某和肖某各自的“特殊情况”,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到法院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法官对原告在未收到学费的情形下仍然接收幼儿入园的情谊行为予以肯定,并告知肖某目前的实际经济情况,全职在家无收入,经济来源主要依靠现任丈夫,加之因刘某入狱,肖某的抚养压力也随之增大。随后法官又向肖某释明相关法律规定,不管是否离异,父母双方均对孩子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虽双方离婚时有约定,但该约定仅在与刘某之间发生效力,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肖某仍然有支付学费的法定义务。经法官多方面释法明理,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分期支付。至此,一起因未成年人学前教育费用引发的纠纷圆满化解!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即便双方离异,未成年人的监护权归一方,但离婚不离义务,父母对孩子的法定义务不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终止。孩子是父母爱情和婚姻的结晶,即使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继续生活不利于家庭和谐而选择离婚,但对未成年人的不利影响却是“隐性”的,故离异后的父母更应时刻关注未成年人的身体和心理健康变化,尽可能将离异给未成年人带来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共同呵护孩子的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