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被忽视的纳税义务
在中国企业家们开展海外布局的过程中,常见他们以个人为股东在海外低税区设立消极的壳公司,或用于持有运营公司并接收股息分红,或为了便利开展业务而用来支付和接收往来款项。当各种收入在个人持股的消极壳公司中逐年累积,企业主们却浑然不知自己已深陷税务风险。他们中的大多数认为:收入全属公司所有,与我何干?我没有得到任何分红收入,有何税务责任?
这,就是常被出海企业家们忽视的纳税义务:受控外国企业规则。
受控外国企业规则的依据是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简而言之,如果中国股东到海外成立并控制着一家公司A,公司A在当地几乎不用交税,且累积了大量利润但从来未对股东作出分配,此时,根据受控外国企业原则,公司A累积的利润将被视同已经分配给中国股东,并由中国股东为分红所得交税。
这一税务风险也常发生在海外上市公司的实控人和投资者们身上,在这些上市公司架构中,实控人和投资者们通常以一个在低税地设立的空壳公司作为持股平台,而上市公司的股息分红和退出投资后的收益通常就累积在这个平台上。在2019年之后,这类收入都将可能被纳入受控外国企业规则的调整中。
面对这一税务风险,有一个资产持有架构工具可以起到很好的税务规划效果:酌情信托(Discretionary trust)。如果以酌情信托代替个人持有公司股权,那么当发生“视同分配”时,作为股东的酌情信托将被视同获得了相关分配收入。而酌情信托的关键特征在于信托的利益是“悬浮”的,任何一个信托角色都不对信托财产享有确定的利益,信托收入既不属于设立人、保护人或受托人;而信托受益人何时能获得分配、获得多少分配,也都是不确定的。在此情况下,信托获得的利润分配如同“悬浮”在半空,无法确定它们属于谁、应由谁为之交税,直至它们被确定地分到某个受益人手上。由此,酌情信托起到了有效的税务递延效果。
易被忽略的风险隔离工具
“裸奔”或者“裸持”企业的风险已经不需要过多展开赘述了:个人债务风险影响企业股权安全(可能被冻结、被执行变卖),个人家庭关系的变动也将影响企业股权稳定(可能在离婚和继承过程中被分割摊薄)。这也是为何近年来到海外上市的企业家们,几乎都将设立家族信托作为默认配置。
受制于信托、公司、税务等制度的不尽成熟,目前在中国境内较少见到以信托持有非上市民营企业股权的安排。因此,股权信托这一工具也容易被企业家们所忽略。但实际上,在企业出海之后,尤其是在出海到普通法系司法辖区的情况下,用信托作为顶层架构持有公司股权是很常见的安排,制度障碍和约束也相对较小。此时,中国企业家们应因地制宜,积极充分地运用信托、私人基金会等架构工具以持有企业股权,告别“裸奔”和“裸持”,将个人风险与股权资产相隔离,为企业股权套上盔甲,从而让企业出海之路更稳健、更安全。
鲜为人知的融资工具
在海外布局的企业家们另一常见的困扰在于融资。在已成规模的实体企业位于境内、个人名下主要资产(尤其是不动产)也位于境内的情况下,出海的企业家们可能较难凭借合适的抵押物在海外进行融资。此时,有一个尚未被企业家熟知的工具或许能帮上大忙:寿险保单。
一方面,寿险保单的抵押率远高于其他资产,可达保单退保现金价值的90%甚至更多,能更高效地开展融资;另一方面,保单贷款方案通常允许在保单赔付前仅需偿还利息,可以有效降低融资压力。
最后,回归到寿险保单的本质:其基础功能依然是抵御风险和安全保障,通过合适的寿险架构持有现金资产,既能保障企业家个人的资金安全与稳健增长,又能为家人们提供一份守护和保障。
综上,中国企业家们应更充分地理解并应用包括信托、私人基金会和寿险架构在内的资产持有架构工具,为自己的出海之路铸就坚实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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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LICA
LICA (The Life Insurance Counselors Association) ,成立于2021年,是一家旨在促进国际寿险架构学习与交流的独立机构,注册在加拿大。其首届理事会成员来自美国、加拿大、新加坡、开曼、百慕大和中国香港等地区的业界领军人物,他们在寿险、税务、信托行业里的平均浸润年份在30年以上。理事会成员将于2024年5月25日上海LICA全球发布会上亲临复旦国金校区,带领国际寿险架构师们开启“打破边界、放眼国际”、“架构思维用寿险”的学习之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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