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阿明、小芳与婚庆礼仪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约定由该公司承办包括拍照、摄像等项目在内的全部婚庆事宜。11月,二人发现该公司发送的婚礼现场视频缺失新郎新娘进场等画面,部分画面也不完整。双方就赔偿协商未果,二人将该公司诉至法院。日前,江苏盐城东台市人民法院判决婚庆礼仪公司退还阿明、小芳婚礼晚宴摄像服务费用800元,赔偿违约损失800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江苏高院”公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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