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
2.订金的效力
订金是先期支付行为,不具有债的担保功能。司法实务中,已交付的订金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在交易成功时,订金可以充当货款;在交易失败时,订金应当返还。
定金与定金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法律对定金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能够适用定金罚则、具有惩罚性,而订金则不具备此性质。通过定金罚则的运用可以督促双方自觉履行,起到担保作用。而订金则不具备惩罚性,若给付订金方违约,仍有权请求返款定金,如果给收取订金方收取订金方造成损失的,收取订金方在从订金中扣除损失部分后应将剩余款项返还给给付订金方;如果未给收取订金方造成损失,收取订金方应当全额返还订金。当收取订金方违约时,给付订金方无权要求收取订金方双倍返还订金,因收取定金方违约给给付定金方造成损失的,给付订金方可以通过主张损害赔偿的方式进行维权。
正因为定金与订金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被混淆而二者的法律效果又相差甚远,所以在现实生活中,部分企业和个人利用人们相关法律知识的欠缺,恶意设下文字陷阱,谋取非法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例如,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2020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中就曾提及,在传统能源汽车投诉方面主要问题就包括部分汽车销售企业存在口头约定为“订金”,合同、票据上却是“定金”,发生纠纷后以“定金不退”设置退款障碍的问题。对此,小编在此提醒大家,日常生活中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辨别合同上写明的到底是定金还是订金,避免法律争议,甚至落入“有心”之人的陷阱之中。
第五百八十六条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