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槌余音】转化脑波,治疗癌症,这些仪器真有这么“神”吗?

文摘   2024-11-05 20:30   福建  


最近

不少头部网红主播

因虚假宣传受到了行政处罚

但面对天花乱坠的广告

层出不穷的卖点

和看不懂的专业术语

还是让一些“高科技”产品

   受到不少消费者的追捧……



01

真实案例



威力满满公司推出

一系列“科技狠活”产品

通过口头宣传

产品使用手册

微信群内发布消息等方式

对产品的功能、疗效进行商业宣传

但经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发现,威力满满公司均无法提供产品相应的科学依据,无法证明产品具有宣传的功效。因此,认定该公司已构成对产品作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


此前,该公司曾因类似的虚假宣传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本案属于从重情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威力满满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80万元。该公司拒不履行缴款义务,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02

案件审理








03

案件分析


如今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越来越关注生活品质和健康,“大健康”消费受到市场的追捧。不少经营者嗅到“商机”,在自身不具备医疗器械产品研发、生产相关资质的情况下,编概念、打擦边、造声势,对商品的功能进行夸大、虚假宣传,甚至将商品包装为“包治百病”的神器,以骗取不明真相的消费者为“健康”买单。这些虚假宣传行为涉嫌违法,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虚假广告罪,经营者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消费者在遇到类似功效“神奇”、充满“高科技”的商品时,需要擦亮双眼、提高警惕,切勿盲目听信商家所谓的宣传话术和精彩包装,建议先了解商家是否具有合法经营资质,商品是否属于国家监管的特定商品,所谓性能、功效是否有科学依据?如果发现可能存在虚假宣传等行为,应及时监督举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04

法条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二十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ND·

来源 | 厦门市思明区法院 

思明区委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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