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首次修改
聚焦哪五大方面?
增设监察“再派出”制度
为何成一大亮点?
2024年12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监察法的决定。修改后的监察法将于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于2018年3月20日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制度成果。监察法的实施,对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实现对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高度,对持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作出重要部署,反腐败斗争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对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出新的要求,迫切需要与时俱进地对监察法作出修改完善。
一是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监察法作为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反腐败国家立法,是党和国家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及时修改监察法,坚持和完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的反腐败工作体制机制,完善监察机关派驻制度,深化反腐败国际合作,增强监察全覆盖的有效性,有利于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增强治理腐败效能,提升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更好实现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使命任务。
二是巩固拓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发展需要”。监察法实施以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持续深化,改革举措不断出台,改革成效不断显现。修改监察法,及时把在党中央领导下持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积累的宝贵经验制度化,将实践成果上升为法律规定,能够为持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长久法治动力,有利于形成立法保障改革、改革推动制度创新的良性循环。
三是解决新形势下监察工作中突出问题的现实需要。当前,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但形势依然严峻复杂,铲除腐败滋生土壤和条件的任务依然艰巨。修改监察法,根据反腐败斗争的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授予监察权限,优化留置期限,为以零容忍态度反腐惩恶,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提供法制保障。
四是推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的有力保证。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要增强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监察法集组织法、程序法、实体法于一体,对保障各级监察机关正确行使职权,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监察实践的不断丰富发展,修改监察法,进一步完善监察程序、严格批准权限,健全监察机关内控机制,严格对监察人员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有利于指导各级监察机关加强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健全自身权力运行机制和管理监督体系,确保监察执法权受监督、有约束,推动监察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推进新时代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负责人具体介绍了此次监察法修改聚焦的五大方面。
完善有关监察派驻规定方面,规定国家监委派驻本级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国有企业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可以向驻在单位的下一级单位再派出;国家监委派驻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可以向驻在单位管理领导班子的普通高等学校再派出;国家监委派驻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察机构,可以向驻在单位管理领导班子的国有企业再派出。
授予监察机关必要监察措施方面,构建了轻重结合、配套衔接的监察强制措施体系。具体包括:增加强制到案措施;增加责令候查措施;增加管护措施。
完善监察程序方面,在现行留置期限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经国家监委批准或决定,对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可以再延长二个月留置期限,省级以上监察机关发现另有重要罪行可以重新计算一次留置期限,以适应监察办案实际,解决重大复杂案件留置期限紧张的问题。同时,明确公安机关负责省级以下监察机关留置场所的看护勤务,对留置看护队伍的管理作出原则规定。此外,配套完善新增三项监察强制措施的时限、审批程序和工作要求。
反腐败国际合作方面,修改后的监察法充实了相关规定,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等法律相衔接,充实完善国家监委反腐败国际合作职责。
强化监察机关自身建设方面,修改后的监察法增加特约监察员监督相关内容。增加规定监察人员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为防止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监察机关可以对其采取禁闭措施。结合新增监察强制措施、保护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的要求,相应完善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办案的申诉制度和责任追究规定。
增设监察“再派出”制度是此次修改监察法的一大亮点。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负责人解释称,原监察法规定了监察派驻、派出制度,各级监委依法向党的机关、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派驻、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有力推进了监察全覆盖。但在实践中,对于垂管系统而言,国家监委只能向其中央一级单位派驻监察机构,使得监督难以有效覆盖全系统。
本次修改增设监察“再派出”制度,规定经国家监委批准,国家监委派驻垂管系统中央一级单位的监察机构可以向其驻在单位的下一级单位再派出,有利于实现监察权向下延伸,破解垂管系统监察监督的瓶颈问题,增强监察监督全覆盖的有效性。
“中管企业虽不属于机构编制意义上的垂管单位,但在监察权运用的全覆盖方面存在与垂管单位相同的问题。”该负责人补充指出,对于教育部等中央单位所属的高校和国资委下属的委管企业,因不属于国家监委的“本级”,无法被授予监察权。相关企业、高校的监察对象人数多、地域分散,国家监委驻中管企业、国务院国资委、教育部等中央一级单位的派驻机构难以实现有效监督。因此,修改后的监察法将这些领域与垂管系统一并纳入监察“再派出”的范畴。
加强对监察权的监督制约,保障公民权利,是此次监察法修改的另一项重点内容。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负责人介绍,修改后的监察法强化监察执法工作规范化要求。在总则中将“遵守法定程序,公正履行职责”写入监察工作原则,进一步突出依法开展监察工作的总体要求。在第五章监察程序中增加规定,“调查人员应当依法文明规范开展调查工作”,并明确了不得以暴力方式收集证据的要求,坚决杜绝暴力取证。
为强化公民权利保障,修改后的监察法在监察工作原则中增写“尊重和保障人权”,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修改为“保障监察对象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彰显依法全面保障人权的鲜明立场。同时,对监察机关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作出专门规定,进一步强化监察调查工作中对各类企业产权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保障,避免或者减少对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修改后的监察法坚持授权与控权相结合,在依法授予必要监察强制措施的同时,对新增监察强制措施适用情形予以列举式规定,明确采取新增监察强制措施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经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防止滥用。同时,专门增加关于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的规定,以减少留置措施适用。
为加强对监察权的监督和约束,修改后的监察法完善了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办案的申诉制度和责任追究规定,促进严格依法行使监察权。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法治日报
编辑:李彬宁
责编:魏小平
审核:黄 朴
长
按
关
注
解锁更多精彩内容
陕 西 人 大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官方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