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都知道,股东借款不还而且未用于经营,应视同分红缴纳个税。但是有小伙伴问:公司一直没有利润,是不是就不存在视同分红个税的风险?
我们来看一个案例就知道了!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税二稽 罚[2023]*** 号
处罚事由
个人所得税:2018年度 经查你公司财务资料发现:
①你公司2018年12月有一笔股东分红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金额为107,000元;
②2018年5月你公司法人股东张某某从公司借支200万元,到次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期后仅还款140万元,还有60万元应视为公司给股东分红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六款“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 158号)的规定“其适用条件并没有企业必须盈利这一前提。
因此,凡纳税年度终了后,股东向企业的借款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即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并依据‘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之规定,应补缴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107,000+600,000)*20%=141,400.0元。
综上所述,你公司2018年共计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41,400.0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3:股东分红决议,其他应收款列支超过纳税年度终了未还完,证明2018年股东分红情况。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结果
对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拟处以罚款70,700.0元。
那么,就没有个人股东分红不交税的情况么?头条君很肯定的告诉小伙伴们,有!
1.个人取得符合免征条件的上市公司股票分红
2.个人取得符合免征条件的挂牌公司股票分红
3.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分红
4.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分红
股东向企业借款,反映在企业账面上,就是“其他应收款-自然人股东”科目长期挂账。同时,“其他应收款”账户由于其核算内容的繁杂性和灵活性,被很多企业当作财务造假、利润调节的有效工具。
许多企业账目上的确存在很多长期挂账现象,什么都能计入“其他应收款”,好比一个万能的“垃圾桶”。
具体有什么税务方面的风险呢?
税务风险
个人所得税风险
增值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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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从公司借款
怎么才能确保合规呢?
股东向企业借款,一定要牢牢记住这6点:
股东尽量不要从公司借款自用并长期不还; 借款必须用于公司经营需要,并需要保留与经营有关的证据; 借款尽量不要超过1年。 公司账面上尽量不要长期挂账股东个人的其他应收款,股东借款的涉税风险最大。 股东若是有从公司的借款挂账,用途必须是用于公司经营,而且有证据来证明与经营相关,避免涉税风险。比如:在借款条或者借款协议上能够体现出借款的用途。 其他应收款科目隐藏了过多的涉税风险,因为从科目含义上看是企业经营活动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的款项,并不必然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因此不要乱用其他应收款。
查看是否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是否明确了借款用途、借款金额、时间和利率。 查看借款人是否提供了代开的发票。 查看借款利率水平是否不高于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超过部分的利息无法税前抵扣。 判断借款人是否是公司的关联方,如股东借款给企业,关联债资比限制,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是2:1。超过部分的利息无法税前抵扣。 对于自然人代开发票部分,需要企业在支付个人借款利息时,代扣代缴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