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种子典型案例!山东、辽宁、湖南、四川、等多省公布

时事   2025-01-14 16:40   河南  

近期,山东、辽宁、湖南、四川、陕西、贵州、浙江、江西等多省公布2024年农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其中有多起涉种子案,值得警示。



山东省2024年农资打假典型案例

济南市某网络科技公司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玉米种子案
济南市农业农村局收到济南市政府督查室通知,反映江苏南通徐先生在拼多多某网店购买的“MC670”玉米种子,种植后造成减产,怀疑是假种子。经调查,当事人通过在拼多多网店将“MC670”玉米种子销售至品种审定公告确定的适宜生态区域外,未按规定进行备案。同时,当事人在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上述“MC670”玉米种子分装成小规格的玉米种子,并通过网店销售,涉案玉米种子货值金额共计648.76元,违法所得527.68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2024年1月,济南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27.68元、罚款21000元的行政处罚。
济南某公司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种子案
2024年6月,济南市历城区农业农村局接济南市农业农村局案件移送函,反映济南某公司在网络平台违规销售农作物种子。经调查,当事人于网络平台销售的“丰两优华占水稻种(国审稻20196105)”、“丰两优4号水稻种(豫引稻2007003)”、“C两优919水稻种(国审稻20196038、国审稻20186097)”、“蠡乐969玉米种(皖审玉20221016、川审玉20200002)”未通过国家级或省级审定,涉案种子货值金额462.29元,违法所得462.29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济南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62.29元、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辽宁公布6起农资打假

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查处王某经营假番茄种子案
2024年4月10日,沈阳市农业农村局收到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调查处理涉嫌销售假种子、侵权种子等线索的通知》,通知中反映某种苗(北京)有限公司投诉沈阳某种业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假种子、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等行为。2024年4月11日,执法人员对沈阳某种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投诉件中涉及的番茄种子产品。2024年4月16日,执法机关依法立案调查。通过对某种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的询问调查、查阅相关材料后,无法判定某种业公司存在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销售涉案种子是该公司销售经理王某的个人行为。执法人员对王某进行询问调查,王某自认销售涉案种子的情况属实,涉案种子是其在2023年10月底参加哈尔滨种子展销会时索要的试用种子,共8袋,为无种子标签的空白包装番茄种子。王某先期赠送投诉人2袋,后期投诉人又向他购买了6袋,单价360元/袋,共2160元,微信转账付款。王某在与投诉人微信沟通中告知了该种子不是某种业公司生产的,并提供了他与购买者的完整聊天记录。本案违法所得认定为2160元,货值金额认定为288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为假种子,认定当事人王某经营假种子。因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材料,执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参照《辽宁省农作物种子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从轻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2160元,罚款20000元。
大连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某种业有限公司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玉米杂交种案
2024年5月14日,大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根据12345平台诉求办理工单投诉内容,对某种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投诉举报中涉及的标称大连市某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超早金糯玉米杂交种,规格:100g/袋,执法人员现场出示举报人提供的“种子库”APP购买超早金糯玉米杂交种的订单信息、种子包装实物以及快递包装盒图片,当事人确认是其公司生产销售,该超早金糯玉米杂交种外包装标签上未标注品种审定编号信息,执法人员在农业农村部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未查询到“超早金糯”玉米杂交种审定信息,当事人涉嫌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玉米杂交种。5月15日,执法机关依法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于5月24日向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函查询某种业有限公司在“种子库”APP平台所有交易记录数据,5月30收到回复的交易记录,经统计,当事人在平台共销售超早金糯玉米杂交种260袋,销售收入3900元。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26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取销售记录,制作询问笔录,了解到当事人以15元/袋的价格在种子库APP平台销售260袋,规格:100g/袋,没有剩余种子。本案违法所得认定为3900元,货值金额认定为3900元。
执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参照《辽宁省农作物种子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3900元,罚款23000元。
铁岭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假种子案
2024年5月14日,铁岭市农业农村局收到内蒙古赤峰市农牧局《案件移送函》及相关材料,内容为: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给赤峰市松山区某农资门市的“吉程718”玉米种子经品种真实性抽样检测,检验结论为抽检样品与对照样品的差异点位数为29个,“吉程718”玉米种子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为假种子。赤峰市农牧局向铁岭市农业农村局移送了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吉程718”玉米种子的相关票据、“吉程718”玉米种子检测报告及赤峰市农牧局依法对赤峰市松山区某农资门市负责人的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证明材料。5月21日,执法机关依法立案调查。5月2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仓库及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吉程718”玉米种子及种子包装袋,并对当事人的经理陈某进行了询问调查,提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公司经理身份证、种子生产经营档案、销售凭证、退货凭证、田间生产档案、种子生产自检结果单、法定代表人刑事判决书等证据材料。经查,当事人将“铁旭226”玉米种子灌装到“吉程718”包装袋内进行销售,共加工包装“吉程718”玉米种子20袋(规格为:8000粒/袋),并以20元/袋的价格全部销售给松山区某农资商店,2023年6月松山区某农资商店向当事人退返涉案种子15袋,当事人将退回的15袋涉案种子又从新灌装到“铁旭226”包装袋进行销售。本案违法所得认定为100元,货值金额认定为4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种子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认定为假种子。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调查,执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参照《辽宁省农作物种子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以及《铁岭市农业农村局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农业部分)》的规定,认定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情节,不予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00元,罚款20000元。



湖南省2024年度农业

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郴州市农业农村局查处广西某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假种子案
2024年4月,郴州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2024年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执法人员在种子经营门店依法抽取了两份标签上标注广西某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某郁香”杂交水稻种子;5月17日,执法人员在广西某种业有限公司郴州代理商处依法抽取了由该公司生产的“又某郁香”杂交水稻种子,并将两次抽取的样品送检测机构进行品种真实性检验。经检测,两份“某郁香”种子样品和“又某郁香”种子样品的差异位点数为0,检验结论显示“某郁香”种子和“又某郁香”种子为同一品种。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为布点示范,以自己生产的市场销量较好的“又某郁香”种子冒充并包装成“某郁香”种子进行销售。当事人生产经营假种子,货值金额18000元,违法所得1260元。郴州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假种子、没收违法所得1260元、罚款106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建议由发证机关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娄底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某种苗有限公司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案
2024年3月,娄底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全市农资打假行动中发现,某种苗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彩某糯”和“甜某蜜”两款玉米种子包装标识不符合要求。
经核查,该公司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上标注的生产经营范围为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当事人将通过审定的某品牌玉米种子拆分并以某种苗有限公司名义进行包装销售。
2024年以来,当事人共分包“彩某糯”和“甜某蜜”玉米种子各300包,涉案货值金额2100元。至案发时已销售“彩某糯”玉米种子43包,“甜某蜜”玉米种子70包,违法所得436元。娄底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种子487包、违法所得436元、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川省2024年农业

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开江县某商行以登记品种名义销售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种子案
2023年2月3日,开江县农业农村局接到线索,称省外某商行在开江县邮政仓库利用网络电商平台,以登记品种名义销售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蔬菜种子。
经开江县农业农村局立案调查,涉案种子通过网络电商平台已销售金额26495.9元,剩余93箱(共计81800袋)种子待售,因涉案种子品种数多、量大面广,开江县农业农村局于3月22日将案件移送开江县公安局。10月26日,开江县公安局认为未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建议由开江县农业农村局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以登记品种名义销售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种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及《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及《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4年1月2日,开江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种子93箱(共计81800袋),没收违法所得26495.9元,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陕西省2024年农业

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铜川市宜君县某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案
2024年4月,铜川市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宜君县某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内有名称为“瑞玉518”的玉米种子,经查该种子生产厂家为汉中市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适宜种植区域为陕西省关中灌区夏播玉米种植。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宜君县某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玉米种子“瑞玉518”。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结合《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种子),宜君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50元;没收玉米种子“瑞玉518”4件,共计120袋;处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汉中市四川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假种子案
2024年市级春季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发现,四川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汉中市西乡县销售的“仲玉5788”玉米种子品种真实性不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定涉案“仲玉5788”玉米种子为假种子。
经立案调查,查清当事人四川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共计在汉中市销售“仲玉5788”假玉米种子390公斤,销售价格为每公斤8元,总货值为312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参照《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版)》种子类第4项裁量标准之规定,汉中市农业农村局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假玉米种子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45000元的行政处罚。
韩城市金城区某农资服务部晋某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玉米种子案
2024年3月,韩城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韩城市金城区某农资服务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在其经营门店发现84袋(40粒左右/袋)万丰农研牌“黄香糯”玉米杂交种,无品种审定编号。
经立案调查,涉案种子销售定价为2元/袋,涉案货值200元,但是经营者晋某只向购买者吴某收取了16袋涉案玉米种子价款人民币16元,则其违法所得为16元。
当事人主动配合消除和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将已售的涉案违法种子主动召回并上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韩城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6元,没收涉案玉米种子,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浙江省2024年度农业

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余姚市某种子经营部经营假种子案
2023年12月25日,余姚市农业农村局收到余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告知余姚市某种子经营部负责人涉嫌销售伪劣种子罪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作出刑事不起诉决定,将案件移送余姚市农业农村局处理。
经查,2021年8月至10月间,余姚市某种子经营部以30元/千克的价格从外省某种子公司分6批购入没有标签和使用说明的散装雪里蕻种子202.5千克,后陆续以70元/千克-100元/千克的价格向多名种植户销售,合计销售雪里蕻种子196.4千克。余下的6.1千克种子,自用1.5千克,用于抽检2.6千克,剩余2千克。雪里蕻种子播种后,不少种植户反映出现大面积提前抽薹现象,当事人对部分雪里蕻种子购买者进行了赔偿。
经认定,本案的违法所得16862.46元,赔偿金额为69000元。2024年4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对部分雪里蕻种子购买人进行赔偿,且赔偿金额已超过违法所得的事实,余姚市农业农村局经集体讨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雪里蕻种子2千克,并处罚款105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综合自各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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