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不可以申请查封登记。查封登记是依法院或其他国家机关要求而办理的登记,其效力在于限制不动产处分。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章第四节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有权机关可以要求登记机构办理查封登记。自然人无权直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求查封他人不动产。如需办理查封登记,应当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等有权机关提出保全申请,再由相应机关要求登记机构办理。
(2)不可以办理异议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章第二节关于异议登记的规定,只能是不动产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权利人不同意更正,才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异议登记效力在于提示第三人该不动产登记可能存在权属错误,排除善意取得,但不限制处分,不能代替查封登记。仅存在借贷关系,不能认定为不动产物权的利害关系人,不涉及物权登记错误及不动产权属纠纷,不能申请异议登记。
答:可以。不动产异议登记是指登记机构按照不动产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将其认为登记簿记载错误的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的行为。异议登记是在更正登记不能时为了防止登记公信力被滥用,阻碍善意取得,而提供的一种临时性保障措施,并督促真正权利人尽快采用司法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利害关系人申请异议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有:申请书、身份证明、与登记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证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存在错误的材料。
本人之前就一处房产申请过异议登记,但是未在15日内提交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材料,现在异议登记已经过期,能再次申请异议登记吗?
答:不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异议登记申请人应当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提交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材料;逾期不提交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失效后,申请人就同一事项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异议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答:异议登记注销主要有三种方式:
(1)自动失效: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异议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未提交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材料,异议登记失效,登记机构解除相应异议登记提醒。
(2)异议登记申请人申请注销:需提供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登记证明等。
(3)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注销:需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对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起诉不予受理或对其诉讼请求、仲裁请求不予支持的生效法律文书。
声明 :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
编辑:苏 可
审核:康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