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离毒品洗钱犯罪 守护幸福美好生活

财富   2024-06-25 10:31   湖北  


毒品犯罪是洗钱罪的七类上游犯罪之一,毒品犯罪分子通过洗钱手段将违法所得转化为合法收益,从而助长毒品犯罪的蔓延。珍爱生命,远离毒品,今年6月是全国第14个全民禁毒宣传月,小编为您剖析毒品洗钱犯罪的典型案例,一起了解吧!

一、什么是毒品?什么是洗钱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1条规定,洗钱罪是指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帐户,或是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或者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或者跨境转移资产的,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二、毒品洗钱案例


案例1:符某云贩卖毒品、洗钱案

2021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符某云先后两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给吸毒人员陶某军、秦某强共计0.9克,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并使用他人身份信息认证的微信号收取毒资后转移至自己的微信上用于挥霍。

判决结果:桃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符某云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三百元;对被告人符某云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案例2:李某娟洗钱案

益阳沅江市公安局在侦办谢某林贩毒案件时发现,2020年12月23日,被告人李某娟明知谢某林是通过贩卖盐酸哌替啶(杜冷丁片剂)获取毒资的前提下,将谢某林收取的人民币二万元毒资存入某银行,并于2022年10月14日取出使用。2023年3月28日,被告人李某娟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供述其犯罪事实,并退缴违法所得。

判决结果:沅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娟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被告人李某娟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如何远离毒品洗钱活动?


(一)遵守法律法规,远离毒品危害

毒品严重危害人类身心健康,要提高守法意识,珍爱生命,坚决远离毒品,坚决做到不吸毒、不贩毒、不种毒、不制毒。

(二)保护个人信息,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妥善保管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等,谨慎对待陌生人的信息索取,避免在不可信的网站或平台提供个人敏感信息,防止个人信息被用于涉毒洗钱犯罪。

(三)拒绝利益诱惑,远离毒品洗钱犯罪

坚持谨慎交友,对来源不明或明知是违法犯罪所得的资金要保持头脑清醒,坚决拒绝用自己的账户为他人接收、转移涉毒非法资金,不要替他人跨境转移资产,避免成为涉毒洗钱犯罪的“工具人”。


资料来源:中国禁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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