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 | 烟花爆竹经营者须从正规渠道采购货品

文摘   2024-11-03 20:18   山东  

以案普法

强化法治意识  守牢安全底线

01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30日,接群众匿名举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烟花爆竹专卖店开展执法检查,在该烟花爆竹零售经营专卖店内查获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392件零3盘(另已销售2盘)。经调查核实,该批次393件(含已销售的2盘)烟花爆竹产品是该烟花爆竹专卖店从非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非法采购,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行政执法部门当场确认并指明存在的事故隐患,同时下达了《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清单,对上述烟花爆竹产品采取扣押措施。


以案普法
处理结果

  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行政执法部门对该烟花爆竹专卖店罚款3000元,并没收其从非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的392件零3盘烟花爆竹产品及违法所得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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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析


烟花爆竹产品作为国家许可经营的物品,从非法渠道采购的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从产品质量、道路运输和售后等各个环节,均存在较大的危险因素。因此,《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向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本案中,该烟花爆竹零售经营专卖店作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从非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非法渠道采购393件烟花爆竹,并销售了2盘烟花爆竹,应当依据本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来源:应急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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