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 | 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销售烟花爆竹!

文摘   2024-11-25 20:27   山东  

以案普法

强化法治意识  守牢安全底线

01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4日,某日用品经营部在未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销售烟花爆竹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其销售的部分烟花爆竹由某商贸有限公司违法销售配送。接到公安机关函告后,经应急管理部门立案调查,确认某商贸有限公司给未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某日用品经营部销售配送烟花爆竹,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存在安全隐患。应急管理部门当场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以案普法
处理结果

  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项,应急管理部门决定对该公司罚款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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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析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不得向零售经营者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不得向无《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项,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某商贸有限公司作为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给未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某日用品经营部违法销售配送烟花爆竹,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来源:应急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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