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9日至2023年2月10日,行政执法部门在对某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安全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上报的全国烟花爆竹流向登记系统中的库存1785箱与该部门实际核查的6172箱数据严重不符,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八项关于烟花爆竹流向登记制度的规定。行政执法部门于2023年2月10日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公司于2023年2月17日前整改完毕。
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六项,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14000元。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八项规定,批发企业应当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和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并应用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统。
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健全合同管理和流向登记档案,并留存3年备查。批发企业在烟花爆竹购销活动中,应当依法签订规范的烟花爆竹买卖合同,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和流向管理制度,使用全国统一的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如实登记烟花爆竹流向。批发企业购进烟花爆竹时,应当查验流向登记标签,并在产品入库和销售出库时登记录入。批发企业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六项,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某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批发企业,在全国烟花爆竹流向登记系统中的库存与实际核查的数据严重不符,违反流向登记制度,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来源:应急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