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14日,消防救援机构接到政务服务热线的转接投诉,反映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管理的某家园三期小区存在消防隐患。消防救援机构经核查,发现该小区存在:(1)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2)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
针对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消防救援机构对该公司罚款5000元;针对该小区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的违法行为,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款,消防救援机构对该公司罚款7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本案中,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应当由其管理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名值班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熟练掌握火警处置程序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检查自动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备运行情况,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的,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款,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本案中,某家园三期小区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应当依据本条对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处罚。
来源:应急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