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市公安局关于禁止个人存储、销售散装汽柴油的告知书
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加强散装汽油、柴油的购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单位和个人购买散装汽油、柴油的,需使用本人(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到加油站实名购买,并如实报告购买用途,必须使用符合规定的铁桶,购买后的散装汽油要做好安全存储,严防火灾、严防丢失、被盗,如发生丢失、被盗应立即报警。
二、禁止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等未获得《成品油销售批准证书》的单位或个人销售散装汽油、柴油等危险化学品。
三、禁止非法在托运、寄递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汽油、柴油等易燃易爆物品;严禁走私汽油、柴油等危险化学品;严禁非法携带汽油、柴油等易燃易爆炸等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
四、严禁加油站及油品批发企业向非法经营、储存、运输汽油、柴油的单位和个人销售散装汽油、柴油。
五、公安机关对私自购买、储存、销售散装汽油、柴油的违法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四)违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决定的管制或者限制交易措施的”的规定进行立案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广大市民要增强安全防范意识,若发现个人销售散装汽油、柴油活动的,请及时拨打110进行举报。
敦煌市公安局
来源:敦煌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