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公布
全省未加碘食盐销售网点信息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食盐专营管理,规范未加碘食盐管理,满足特殊人群未加碘食盐消费需求,现将2024年动态调整后的未加碘食盐销售网点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我省暂定的三家未加碘食盐供应企业应当自觉履行主体责任,依据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加强未加碘食盐的生产、贮存、运输等环节的管理,未加碘食盐的标签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注“未加碘”字样,碘含量应当小于5mg/kg。公布的网点应当自觉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设置专区或专柜销售,在货架的显著位置标注“仅供特殊人群食用”字样的消费提示,做到未加碘食盐与加碘食盐分开摆放,切实保障未加碘食盐有效供应、质量安全和价格稳定。其他食盐生产经营者不得擅自销售未加碘食盐。
联系人:王勇
电话:0931—8640918
附件:甘肃省未加碘食盐销售网点(2024年12月更新)
(截取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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