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燃放烟花爆竹!安徽多地明确!蒙城的消息是......

民生   2024-12-29 15:39   安徽  


2025年即将到来

关于是否能燃放烟花爆竹

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

安徽多地相继明确

亳州市谯城区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空气质量,防止环境污染,切实改善我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音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谯城区人民政府就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通告之日至2025年3月31日,全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大盘香)。

二、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大盘香)的区域: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谯城区行政区域)和各乡镇政府所在地集镇建成区及下列地点:

(一)国家机关;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及周边一百米范围内;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

(七)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

(八)宗教祭祀、殡仪馆、公墓等公共祭扫场所;

(九)旅游景区、林场、公园、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十)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地;

(十一)区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城管等有关职能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法给予处罚。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制品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拒绝、阻碍公安、城管等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乡镇(街道)、区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广大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

七、对违规售卖、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可拨打5670110、17756760373进行举报。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4年12月25日

淮南市


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

禁燃禁放工作的通告



为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淮南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现就淮南市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安全管理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


田家庵区、谢家集区、八公山区、大通区行政区域内(含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寿县、凤台县、潘集区(含安徽淮南潘集经济开发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由其管理委员会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后公布。重污染天气期间,全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的法律后果


(一)庆典、婚庆、殡仪等服务经营者和物业服务、宾馆、酒店等单位,对服务对象或者服务区域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不劝阻或者不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地点和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罚。

(三)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或者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罚。

(四)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地点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请广大居民自觉遵守《淮南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不非法运输、存储、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积极举报违法制造、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共创平安绿色家园,为建设美丽和谐淮南贡献力量!

 

淮南市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

(林长制及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2月26日


芜湖市湾沚区


湾沚区关于进一步加强
禁放烟花爆竹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芜湖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和《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其周边二百米范围内;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公共文化服务场所、英雄烈士纪念场所;

(七)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二、以下区域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湾沚镇青弋江、赵家河、陶辛路、G329 国道、迎宾大道、芜宣高速公路、滨湖大道、G329 国道、丰禾路、保沙路、滨湖大道、春江路、湾石路围合区范围内。

(二)湾沚镇城市花园、阳光新城、尚东澜庭、荷塘月色、新航嘉苑、东城国际、绿地国际花都、阳光半岛等八个住宅小区。

(三)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为《芜湖市人民政府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芜湖宣城机场净空保护范围和净空限制要求的通告》(芜政秘〔2019〕61 号)规定的湾沚区行政区域范围。


三、在禁放区域有下列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下列处罚:

(一)个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劝阻,对于拒不听劝阻者公安机关依法进行询问查证,并依法予以处罚;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法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依法处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物业服务企业、宾馆、酒店等单位,对服务区域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不劝阻、不举报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四、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芜湖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和本通告有关规定,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积极举报非法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对举报查实的予以奖励。
举报电话:0553-8913257。

芜湖市公安局湾沚分局

2024年12月16日

宿州市泗县


泗县关于禁止销售和燃放
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改善泗县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泗县实际,现就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销售和燃放区域。泗县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G343段以北,G104及绕城段以东,清水沟以西,彩虹大道以南。所有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医疗机构、学校(含幼儿园)、敬(养)老院、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文化馆、商场、影剧院,景区、林地、公园、绿地、苗圃和党政机关办公场所等区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及有特殊环境保护要求的其他地点。

(红色框内为禁燃禁放区)

二、禁止销售和燃放时间:全年全时段。

三、在禁止燃放区域内,对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举办大型焰火活动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无视通告燃放、在人员流动或聚集区域燃放、多次燃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并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或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运输、经营、存储燃放烟花爆竹的;
(二)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的;
(三)不听劝阻,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2024年12月24日

蒙城县城关街道办事处发布一封信



源:谯城区人民政府 淮南日报 芜湖市公安局湾沚分局 泗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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