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蒙政通〔2024]3号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空气质量,减少环境污染,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4年12月31日至2025年3月31日,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大盘香)。
二、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大盘香)区域
(一)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北外环以南、西外环以东、宁洛高速公路以北、东外环以西的合围区域,含上述路段).
(二)各乡镇(街道)区域内的下列地点:
1.国家机关;
2.文物保护单位;
3.车站、码头、航道等交通枢纽以及高速公路、水利设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4.加油(气)站,液化气储存库、供应站(点),油库,输油输气管线以及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场所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6.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托育机构;
7.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
8.宗教祭祀、殡仪馆、公墓等公共祭扫场所;
9.旅游景区、山地、林场、公园、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10.商场、超市、专业市场、集贸市场、停车场、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地;
11.重要物资仓库、重要军事设施周围。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大盘香)的,由公安、城管等有关
职能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法给予处罚.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制品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拒绝、阻碍公安、城管等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乡镇(街道)、县直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七、对违规售卖、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可拨打110、7699119进行举报.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4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