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龙坝镇人民政府关于耕地保护工作的告知书

文摘   2024-12-31 17:48   云南  

石龙坝镇广大父老乡亲,各用地单位和个人:

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落实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决策部署,进一步严格耕地用途管理。现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内容及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撂荒耕地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 闲置、荒芜耕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第二款: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四条: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二、严格耕地用途管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它农用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

(二)2021年11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的《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它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三、违法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有权责令纠正。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等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敬请广大父老乡亲深刻认识到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和耕地撂荒问题的严重性,有序推进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整治,抢抓农时,积极开展撂荒地复耕复种。     

石龙坝镇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1日 



来源:石龙坝自然资源所
编辑:镇基层党建办
审核:郭月红

美丽石龙坝
金沙流水石龙坝 观音倚山芒果香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