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强基 · 以案释法 | 发生这些伤害野生动植物的行为 法不轻饶

文摘   2024-11-25 19:54   云南  


案情简介:麻栗坡县籍男子张某闲来无事,便到深山里私自采挖数株兜兰(国家一级保护植物),在此过程中,张某发现了一只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蜂猴,随后将蜂猴也捕获,并将兜兰、蜂猴拿到市场出售,后被警方查获。最终,张三以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0元。

以案释法:保护野生动植物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发现乱捕、滥猎、乱采、滥挖、非法经营野生动植物的不法行为,要向有关部门积极举报。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国家保护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集野生植物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云南普法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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