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无防不立,民无防不安。”国防是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生死存亡的根本大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每一位公民,都应当增强国防安全意识,掌握国防安全知识,开展国防教育的重要性就在于此。
9月是“全民国防教育宣传月”,今年的主题是:“依法开展国防教育 提升全民国防素养”。下面,让我们一起学习一下国防知识吧~
每年九月,有我国第一个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的主题节日,即全民国防教育日。
全民国防教育日是国家设定的对全民进行大规模国防教育的主题活动日,是群众性国防教育活动的形式之一。
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确定每年9月的第三个星期六为全民国防教育日。今年9月21日,是第24个全民国防教育日。
国家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目的是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普及国防教育,使全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必要的国防知识和军事技能,自觉履行国防义务,关心、支持、参与国防建设。
公民的“国防义务”是《宪法》以及《国防法》赋予公民的神圣职责,由以下六方面组成:
履行兵役的义务
兵役义务是公民最重要的一项国防义务。它要求公民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在军队中服役或在军队之外承担有关军事方面的责任。
我国《兵役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并对征集对象、免征对象、缓征对象、不征对象和征集方法作了原则规定;对拒不服兵役的规定了惩戒措施;还规定公民履行兵役义务有服现役、服预备役和参加民兵两种形式,其中,应征服现役是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的主要形式,服预备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的普遍形式。
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的义务
我国《宪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维护国家统一,主要是指维护国家领土的完整,任何公民都不得破坏、变更和以其他各种形式分裂肢解国家领土;维护国家政权的统一,不允许任何公民以各种方式分裂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的统一,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把国家主权割让给外国。
保护国防设施的义务
国防设施包括军事设施、人民防空工程、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和其他用于国防目的的设施。国防设施是国防的物质屏障。在战时,它是打击敌人、抵抗侵略的重要依托;在平时,它具有制约敌对力量的威慑作用。因此,保护国防设施,确保其效能的实现,是巩固国防、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具体体现。
我国《国防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保护国防设施,不得破坏、危害国防设施。”
《军事设施保护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组织和公民都有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危害军事设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
保守国家军事机密的义务
我国《宪法》规定,保守国家机密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国防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国防方面的秘密文件、资料和其它秘密物品。”
接受国防教育的义务
我国《宪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
《国防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公民应当接受国防教育。”
《国防教育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在国防教育中,对于拒不履行接受国防教育义务的公民,要视情节追究法律责任。
除《国防法》和《国防教育法》之外,我国已有10多个省、市、自治区颁布施行了国防教育条例。这些地方性法规也对公民的国防教育权利和义务等作了明确规定。
支持和协助国防活动的义务
《国防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支持国防建设,为武装力量的军事训练、战备勤务、防卫作战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公民履行支持和协助国防活动的义务时,应正确认识国防活动的意义,明确国防的战略地位和作用,不断提高履行国防义务的自觉性;正确处理国家安全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当两者发生矛盾时,要从国家安全大局出发,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安全利益;在工作和生活中为武装力量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只要武装力量建设或作战需要,公民就应根据自己的能力和条件,自觉提供便利和协助。
国防,就是国家的防务,是指为捍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防御外来侵略和颠覆,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文化等社会各方面的建设和斗争。
国防的主体是国家。这就是说国防是国家的防务,是国家大局所系,根本利益所在,不仅仅是军队的事。一切国家机构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自己的国防职责;每个公民都应当履行国防义务;国防行为也是国家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
国防的对象是外敌侵略和武装颠覆。抵抗侵略是国防的首要任务。包括武装侵略和各种非武装侵略。武装侵略是指战争状态的侵略行为。非武装侵略是指运用各种经济、外交等手段的侵略行为。国防活动还应当包括制止企图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
国防的手段是为完成国防任务、实现国防目的而“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军事活动是国防的主要手段,但不是唯一的手段,它不能离开与军事活动有关的其他活动而孤立的发挥作用。我国的国防具有整体性和全民性,这是我国国防建设和国防斗争的优良传统。巩固国防,抵抗侵略,必须依靠全民参与,必须大力动员并充分发挥全社会的力量。
目前,世界各国的国防类型主要有以下四种:
扩张型:就是奉行霸权主义侵略扩张政策的国家,为了维护本国在世界许多地区的利益、打着防卫的幌子,对别国侵略、颠覆和渗透。
自卫型:以防止外敌侵略为目的,在国防建设上主要依靠本国的力量,广泛争取国际上的同情和支持,维护本国的安全、周边地区和世界的和平与稳定。如:中国。
联盟型:就是以结盟的形式,联合一部分国家来弥补自身力量的不足。如:日本、韩国。
中立型:主要是指中小发达国家,为了保障本国的安全,严守和平中立的国防政策,制定总体防御战略和寓兵于民的防御体系。如:瑞士。
01
(一)国防与国家同生共亡。
(二)国防是国家抵御外来入侵和保证国家安全的有力屏障。
(三)国防是遏制战争,维护世界和平的力量。
02
(一)国家发展的良好环境离不开国防。
(二)国防事业可以为经济发展助力。
(三)国防建设可以直接或间接地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03
(一)国防是维护领土完整和祖国统一的重要保障。
(二)国防是应对恐怖主义和民族分裂势力的有力武器。
(三)国防是化解国际社会各种矛盾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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