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考核评估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学术   2024-11-23 20:02   四川  

《四川省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考核评估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推动我省新型研发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提升我省创新体系整体效能,科技厅研究起草了《四川省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考核评估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欢迎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本次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11月21日至2024年12月21日,在此期间请将修改意见通过电子邮箱反馈至科技厅体系处。

    联系人:蒲静、张莉

    联系电话:028-86669425

    邮箱:3356320142@qq.com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11月21日


    附件:四川省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考核评估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四川省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考核评估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规范健康发展,根据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四川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管理办法》(川科政〔2023〕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绩效评估的对象是按照《四川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管理办法》备案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以下简称“新型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自备案起,以两年为一个评估周期。

    第三条绩效评估主要由基础指标和特色指标构成。基础指标包括基础能力、人才聚集、创新活动、创新产出四个方面。特色指标则根据新型研发机构不同功能定位,按照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三个方面设置指标与权重,各新型研发机构应结合自身发展实际,选择1-2个方向参与绩效评估,以评分最高的为最终得分。

    其中,科学研究侧重评估原始创新能力、学术影响力等;技术创新侧重评估攻克产业关键核心技术难题、工程化产业化推进情况等;成果转化侧重评估成果转化、企业孵化与产业服务成效等。

    第四条科技厅(省委科技办)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新型研发机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新型研发机构做好绩效考核评估工作。

    第五条考核评估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实效。

    第二章评估程序

    第六条科技厅(省委科技办)发布新型研发机构考核评估通知,新型研发机构按照评估通知要求,形成自评估报告及相关附件材料,经主管部门形式审查后报科技厅(省委科技办)。

    第七条组织专家采取会议评审和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估。评估成绩按照会议评审和现场考察分别占比50%计算得出。

    第八条评估专家组应由5名及以上相关产业、技术、管理及财务专家组成。评估专家对评估工作所涉及的材料、业务内容、相关知识产权、评估结果等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绩效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类,其中分值在80-100分为优秀,70-80(不含)分为良好,60-70(不含)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一)机构因严重违背科研诚信、科技伦理和其他严重失信行为被纳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记录的;

    (二)重大事项变更导致资格失效的;

    (三)逾期未报送绩效评估材料,且不配合评估工作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经核实严重影响评估结果;

    (五)机构主要负责人或相关人员有严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一条回避制度。与被考评的新型研发机构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当申请回避。被考评新型研发机构也可以提出建议回避的专家名单,并说明理由。对违反回避制度要求的,按规定纳入科研违规失信行为记录,有关专家按规定纳入科研违规失信行为记录。

    第十二条绩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结果与应用

    第十三条评估结果为优秀、良好和合格的,继续获得备案资格;对绩效评估结果为优秀的,给予通报表扬。

    第十四条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备案资格失效,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

    第十五条科技厅(省委科技办)根据绩效评估结果,总结和推广优秀新型研发机构的经验,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用以指导提高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水平。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细则由省科技厅(省委科技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2024年X月XX日起施行。

    附件:四川省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估指标体系


四川省科技成果评价服务联盟
四川省科技评价有关事宜发布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