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烟花爆竹!长丰发布通告

民生   2024-12-26 18:12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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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

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

烟花爆竹行为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行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烟花爆竹是危险物品,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如有违反,由公安、应急等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二、严厉打击利用微信、QQ群、抖音、快手等互联网平台非法售卖烟花爆竹。

三、严厉打击在商场、超市、商店、便利店、快递站等经营场所储存、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四、严厉打击利用闲置厂房、仓库、院落、民房、小区住宅违法储存、经营烟花爆竹等行为。

五、严厉打击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严禁利用物流、寄递渠道运输烟花爆竹,严禁违反许可事项运输烟花爆竹。

六、严格查处在小区周边、街道、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兜售烟花爆竹。

七、严厉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广大群众要增强安全意识、法治意识,自觉遵守禁放规定,发现有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欢迎积极向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举报,举报查证属实将给予奖励。

特此通告。

附件1:长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

附件2:非法运输、储存、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处罚典型案例


长丰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12月26日


长丰县人民政府

关于在全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减少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合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2017年10月18日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公布)等有关规定,县政府决定在全县实行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21年10月1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一、我县所属乡、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理机构及村(居)委会要切实加强宣传和组织管理工作,确保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执行到位。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有下列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一)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派出所依法进行询问查证,并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予以处罚;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法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的,依法处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物业服务企业、宾馆、酒店等单位,对服务区域内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不劝阻、不举报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合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行政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合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和本公告有关规定,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积极举报非法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举报查实的予以奖励。
全县查禁违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
全县查禁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举报电话:0551-66681115
四、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长丰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9日



非法运输、经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典型案例


案例1:崔某某在长丰县下塘镇下埠路一乡村超市二楼仓库内非法存储20箱烟花爆竹用于对外销售,于2024年12月11日13时许被公安机关查获。崔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存储危险物质。2024年12月14日,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崔某某作出了行政拘留五日处罚,对非法存储20箱烟花爆竹被应急管理部门予以全部没收。崔某某违法行为被永久记录违法人员档案,录入征信系统。

案例2:张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于2024年12月9日驾驶箱式货车,将烟花爆竹从江西运输到岗集镇境内一家民房内,于2024年12月1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清点其运输的烟花爆竹为441箱。张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危险物质。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张某行政拘留十日处罚,对其非法运输的441箱烟花予以全部没收处理。张某的违法行为被永久记录违法人员档案,录入征信系统。

案例3:慕某违反国家规定,在长丰(双凤)经开区某仓库内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共计46件用于对外兜售,于2024年12月20日被应急管理、公安机关查获。慕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给予慕某行政拘留十二日处罚。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对非法储存的46件烟花爆竹予以全部没收处理。慕某的违法行为被永久被记录违法人员档案,录入征信系统。

案例4:梁某为了牟利,通过网络(抖音、微信)发布兜售烟花爆竹广告被公安机关调查,2024年12月19日公安机关在长丰(双凤)经开区力高共和城小区其住宅内查获非法储存烟花爆竹44箱。梁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存储危险物质。当日,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梁某作出了行政拘留十二日处罚,其非法存储的44箱烟花爆竹被应急管理部门予以全部没收处理。梁某的违法行为被永久记录违法人员档案,录入征信系统。

案例5:2024年12月18日中午,蒋某在长丰县水湖镇蒋赵村水曹路北侧的某果店开业期间燃放烟花爆竹,于当日15时许被公安机关查获。蒋某的行为构成了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2024年12月19日蒋某被公安机关给予罚款五百元的处罚。蒋某的违法行为被永久记录违法人员档案,录入征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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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长丰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编辑:薛戎 责编:戴磊 审核:孙青松 陈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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