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济良 绘
2016年,家住库尔勒市的古某和阿某在朋友的介绍下结婚。两人婚后矛盾不断,于2019年协议离婚。
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双方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该房屋一直由古某居住,离婚时,阿某同意该房屋归古某所有,但一直没办理过户。
近日,古某将阿某起诉至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阿某配合其办理过户。
法院审理查明,本案诉讼之前,原告、被告名下的案涉房产在另一件阿某为被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被其他法院查封,该案件正在审理中。
古某认为,该房屋是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商品房,可以依法分割。阿某认可古某所说的情况,同意该房产归古某所有。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被告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案涉房产属于原告、被告的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分割。但双方离婚时未依法分割该房产,而目前该房产已被其他法院另案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八条规定,审判部门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需要确权的财产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主张权利。
由此可见,此时若处理案涉房产,必然会损害第三人利益。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离婚案件作为一个复合型诉讼,既涉及人身关系,又涉及财产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或多或少都有共同财产,建议在离婚时,及时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