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管理人:如何衔接现实和法律

文摘   2024-12-20 19:03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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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股票、收藏品、虚拟财产……随着人们的财产种类、形式日益丰富,“身后”的财产如何管理广受关注。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继承纠纷典型案例中就有涉及遗产管理人等民法典新增制度的适用、裁判标准的统一等。

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会长翟晶敏结合多年实务经验向《法治周末》记者指出,长期以来,财产继承存在显著的困难。

事实上,当前我国继承纠纷案件数量每年均在增长,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23年上半年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主要数据中显示,法院审结一审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108余万件,同比上升23.19%。

据悉,基于现实需要,民法典继承编在原继承法的基础上,增设了遗产管理人制度。今年1月1日起,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配套民法典,引入遗产管理人制度。

那么,现实和法律如何衔接?遗产管理人能帮助人们解决哪些问题?


1

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遗产管理人是什么?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遗嘱库项目办主任、中华遗嘱库创办人陈凯告诉《法治周末》记者,遗产管理人是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专门负责管理和处分涉及遗产相关事务的人。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设立是为了充分保障和平衡各继承人和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旨在妥善处理和分割遗产,防止遗产遭到转移、隐藏和变卖等侵害。

在最高法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中,被继承人赵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共生育赵一、赵二、赵三。赵某与王某二人在某村建造房屋11间。2000年,赵某去世,未留有遗嘱,赵某父母也早于赵某去世。2016年,王某与当地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签订房屋征收补偿预签协议,约定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3套楼房及部分补偿款。王某于2022年收到回迁入住通知书。现王某与赵一、赵二、赵三就赵某的遗产继承事宜协商未果,诉于法院。各方对于赵某留有的遗产如何管理未有明确意见。

除王某外,赵一、赵二、赵三均在国外生活。为妥善处理此案,审理此案的法院法官前往村委会、房屋征收指挥部了解被继承人赵某的家庭成员情况、遗产范围及状况、遗产所涉债权债务等情况,并向当事人依法告知民法典关于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规定,当事人均表示同意确定一名遗产管理人处理遗产继承事宜,并一致推选现居国内的王某作为遗产管理人。王某在法官引导下及时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并多次通过在线视频的方式向其他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后经法官析法明理耐心调和,各方当事人最终就遗产分割达成和解协议。

最高院在阐释此案的典型意义时称,民法典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选任、职责等内容。本案处理过程中,审理法院充分发挥遗产管理人制度的作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依法引导当事人推选出合适的继承人担任遗产管理人,并指导遗产管理人履行职责,得到了其他继承人的一致认可,是法定继承案件中适用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积极探索和有益尝试。最终,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2

遗产处理效率提高


广州的林琦(化名)此前遇到了一件麻烦事。他想为家中祖屋办理租赁登记,但自己不是唯一继承人,又与其他继承人久无联系,导致手续迟迟办不下来。

在多方咨询后,林琦决定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申请成为祖屋的遗产管理人,以便对祖屋进行出租和日常维护管理。

民法典规定,遗产管理人可由遗嘱执行人、继承人,或民政部门、村委会等担任,如有争议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而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新增一节“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对遗产管理人案件管辖、申请要求、审查标准、救济渠道等作出进一步规定。

“像林先生这样,在遗产难以分割时,以继承人身份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使家庭财产得到有效管理和使用的案例已越来越多。”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张婧说。

一位家事审判法庭的法官向记者介绍,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施行后,制度可操作性明显增强。该找哪个法院?如何写申请书?遗产管理人失职怎么办?这些问题在如今的民事诉讼法中都有答案。此外,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属于特别程序,不收取诉讼费,流程上一审即终审,降低了时间、费用,减少了诉讼成本。

陈凯表示,遗产管理人制度是时代的产物。随着社会的发展,财产类型扩大到房产、股权、债权、古董、知识产权等,遗产管理趋于复杂,而家事中的争议又难以预估,遗嘱中提前设置遗产管理人,有利于消除潜在的矛盾,让继承更为高效。此外,一般的继承纠纷往往审理时间较长,如果被继承人财产较多,或涉及公司股权和日常运营,需要及时对遗产进行管理,此时,遗产管理人就可以先行履职,召集相关人员确定解决方案,尽快解决纠纷,防止遗产损失,从而更好地执行被继承人的遗愿,这一制度创设能更好实现遗产的社会功能。

值得注意的是,遗产管理人的职责还包括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因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导致的纠纷也有了较好的解决途径。

举例来说,赵先生去世时留下50万元遗产,但其生前欠李先生50万元,其配偶和子女表示放弃继承。此时,李先生可以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河南省律师协会婚姻家事委员会主任付丽表示,在没有遗产继承人的情况下,此前债权人缺乏合法救济途径,有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后,可以申请由民政部门或者村委会作为遗产管理人,在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

“此前,部分继承人一方面占有和使用遗产,另一方面又借由放弃继承声明逃避债务。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出现,能更好地平衡继承人与债权人的利益,防止‘人去债消’。”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葆莳指出。


3

解决特殊需求的遗产管理问题


记者从第三届遗产管理人交流会上获悉,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人口迁移融合加速,公民财富配置与代际传承日益国际化。实践中,涉外籍继承人、跨境遗产及境外遗嘱等因素导致的继承纠纷案件逐年增多。

中华遗嘱库继承部负责人刘鹏向记者介绍了一个案例:何女士的丈夫在2023年年底不幸离世,留下了3套房产以及一些动产,这些遗产由何女士和他们的独生女小卢共同继承。小卢长期在海外生活,在得知父亲去世后,她立即停止在国外的工作,回国办理继承手续。

起初,何女士母女两人打算自行办理继承手续。经过多方了解,何女士和小卢需要亲自前往多个部门查询并收集遗产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等多达二十多项文件,还可能因不符合要求而需多次往返。加之后续遗产分配、税务处理等复杂环节,整个继承过程少则几个月,多则长达几年。这让小卢原本计划短期内办完手续便返回国外工作的计划被迫搁置。

此后,何女士母女委托了遗产管理人处理继承手续,遗产管理人迅速为何女士和小卢展开了全面的材料梳理工作,成功调取了所需的档案证明,并陪同两人办理继承手续。不到一个月的时间,何女士和小卢便顺利取得了新房本和存款,办完了继承手续。

刘鹏告诉记者,在其办理服务的案例中,超90%的海外继承人曾面临确权困难、管理变现困难、转出困难的问题。例如,父母遗留的房产虽已成功过户至子女名下,但因长期生活在海外,难以管理,继而引发房产失修、荒废等导致价值贬损的困境。


4

遗产管理人需职业化


据了解,中华遗嘱库于2023年10月推出遗产管理人便民公益服务,截至今年10月1日,已有23135份在中华遗嘱库登记保管的遗嘱中指定了遗产管理人。

其中,指定他人或机构为遗产管理人的占比达15.62%,指定亲友为遗产管理人的占比则为84.38%。此外,在选择遗产管理人服务的人群中,有56%选择将继承的房产进行变卖、变现或过户等处理。

数据显示,立遗嘱人的遗产管理意愿呈现出复杂化、多样化趋势。而市民订立遗嘱并指定遗产管理人时,正从更倾向于人际信任转向考虑选择专业人士。

2021年以来,多地民政局、公证处、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开展行动,将遗产管理人纳入工作流程中。在广东,广州市出台工作指引,将遗产管理人制度引入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深圳市律师协会发布操作指引,推动引导协会律师担任遗产管理人,为相关业务办理提供参考。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廉慧指出,尽管遗产管理行业从业人员众多,但行业仍缺乏科学引导和规范,职业技能标准尚未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由于缺乏有效监督机制,遗产管理人的工作质量和效果难以得到全面评估。

此前,全国政协委员、《北京日报》副总编辑李学梅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建议将“遗产管理师”认定为新职业。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博士生导师杨立新也强调,设立遗产管理师职业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促进“银发经济”发展,有利于保护产权促进共同富裕。

《法治时代》专家委员会副主任、执行总编辑刘桂明认为,虽然亲友在熟悉逝者意愿和生活习惯方面具有优势,但在实际处理、管理遗产时,往往面临诸多问题和风险,如不了解过户税费政策,无法提供必要的手续证明文件,难以确认查找外地财产等问题。相比之下,专业的遗产管理人具有良好的专业性与中立性,能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逝者真实意愿来处理相关事务。而且专业的遗产管理人具有丰富的处理经验,能更好地维护遗产的安全与逝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加快推动遗产管理人职业化进程显得尤为重要。

                         

中华遗嘱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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