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保密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愈加严峻,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掌握保密知识常识、明晰保密行为规范、严守保密纪律红线,才能在日常工作中切实把握 “有所为”“有所不为”,有效避免少知而迷、不知而盲、无知而乱等问题。
快来一起了解一些应知应会的保密常识内容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简称《保密法》,于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所谓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保守国家秘密是中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之一。
保密工作就是从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出发,将国家秘密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和时间内,防止被非法泄露和利用,使其自身价值得到充分有效地实现所采取的一切必要的手段和措施。
简言之,是指与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密切相关的保守国家秘密的一切活动,它包括保密立法,保密宣传教育,建立健全保密规章制度,研制、开发和应用先进的防窃密、泄密的技术设备,依法进行保密检查监督,追查处理泄密事件等。
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简称保密事项范围),是机关、单位定密的直接依据。机关、单位应当按照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派生定密的确定依据是所执行或者办理的已定密事项。《派生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与已定密事项完全一致的;涉及已定密事项密点的;对已定密事项进行概括总结、编辑整合、具体细化的;原定密机关、单位对使用已定密事项有明确定密要求的。
积极参加机关、单位组织的有关保密形势、保密法律法规和保密知识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增强保密意识,养成保密习惯,提高保密技能。
因公、因私出国(境)要进行审批。未经机关、单位同意,不得私自办理出国(境)手续。
严禁私自到境外(驻华) 机构、组织或者外商独资企业工作,严禁私自为境外(驻华)机构、组织或人员提供劳务、咨询或者其他服务。
发现或发生以下涉及保密的重大异常情况,应当及时上报:发生泄密或造成重大泄密隐患;发现针对本人利诱、胁迫、渗透、策反等特殊行为;与国(境)外人员结婚;接受境外机构、组织及非亲属人员资助;配偶、子女获得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其他可能影响国家秘密安全的个人情况。
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应承担的党纪责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