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0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山东省青岛市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汲斌昌受贿案,对被告人汲斌昌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22年,被告人汲斌昌利用担任山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副主任、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厅长、山东省副省长、山东省青岛市政协党组书记、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26亿余元。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汲斌昌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汲斌昌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今年1月6日消息,汲斌昌被查;今年7月27日消息,汲斌昌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经查,汲斌昌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旅游活动安排;违背组织原则,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在职工录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利;以权谋私,为其子在投资经营等方面谋取利益;私欲膨胀,贪婪成性,既想当官又想发财,与不法商人勾肩搭背沆瀣一气,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股权投资、企业融资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汲斌昌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汲斌昌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山东省第十二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汲斌昌,男,汉族,1963年11月生,山东昌邑人,1986年7月参加工作,1985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四川大学国民经济计划及管理学系国民经济管理学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山东省青岛市政协党组书记、主席
1982年09月,四川大学国民经济管理系学习;
1986年07月,山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工作;任省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干部,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综合处科员、副主任科员,办公室主任科员,农村处副处长,政策法规处处长;
2000年09月,山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副主任兼省东西结合办公室主任(副厅级);
2004年05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党委委员;
2010年06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党委委员、省管企业监事会主席(正厅级);
2013年03月,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2018年07月,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党组书记 、主任;
2018年10月,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党组书记 、厅长;
2020年05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党组成员;
2020年06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2022年03月,山东省青岛市政协党组书记;
2022年04月,山东省青岛市政协党组书记、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