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海,男,1976年2月生,汉族,江苏邳州人,大学学历,硕士学位,1998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8年9月参加工作。曾任江苏省丰县县委书记。
2024年12月18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娄海受贿、滥用职权一案公开宣判,对被告人娄海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对其犯罪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曾任江苏省邳州市委常委、邳州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
2016年07月,任江苏省邳州市委副书记;
2017年01月,任江苏省丰县县委副书记、县长
2019年09月-2022年02月,任江苏省丰县县委书记(2022年2月被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
2022年2月23日,江苏省委省政府调查组发布“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调查处理情况通报,同步发布关于有关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失职渎职行为处理情况。其中,丰县县委书记娄海,违反工作纪律,工作不负责任,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维护群众正当权利和利益不力,在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计划生育管理等工作中失职失责,未认真组织核查事实,批准发布信息不实的情况通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决定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至2022年2月,被告人娄海利用担任邳州市委常委、邳州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丰县县长、县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公司和个人在工程承揽、居间介绍项目、违章建筑处罚、变更查封保全的财产、提高安置房回购价格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所送钱款共计人民币1429万余元,其中1029万余元未实际取得。2016年底至2018年,娄海在担任邳州市委常委、邳州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丰县县长兼丰县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期间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共计1.47亿余元。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娄海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鉴于娄海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部分受贿犯罪未遂,认罪认罚,受贿赃款已全部追缴,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