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贪污30亿元的李建平今天被执行死刑(附从政之路)

文摘   2024-12-17 14:24   江苏  

在内蒙古的反腐败历程中,李建平一案如同一颗重磅炸弹,震惊了社会各界。涉案金额高达 30 亿余元,这个数字背后,是一个官员如何在贪欲的深渊中一步步沉沦,最终走向毁灭的惊心动魄的故事。

李建平出生于 1960 年 5 月,他的早年经历看似平凡而顺遂。曾在内蒙古电子学校短暂任教三年,凭借着老三届大学毕业生的学历背景,他踏上了仕途的起点——内蒙古电子工业局团委书记岗位,这是他权力之路的开端,一个正科级的职位,或许在那时,他也曾怀揣着为人民服务的初心与抱负。

然而,命运的转折悄然来临。1988 年 10 月,年仅 28 岁的李建平跨系统调任内蒙古啤酒厂副厂长,步入副处级行列。当时的啤酒在计划经济时期堪称奢侈品,这一岗位的变动,看似是平步青云,却也在无形之中为他日后的堕落埋下了隐患。在那个特殊的年代,这样的职位转变背后是否隐藏着权力与利益的暗流涌动,如今已难以揣测,但无疑,这是他偏离正道的第一步。

1990 年 10 月,李建平重新回归政府机关,调任呼和浩特市体改委。从省直二类局降格调到地级市委办局,这其中的缘由耐人寻味,不排除当时他就因某些不当行为而受到了组织的调整。这一降格调任,本应是他反思和改过自新的契机,可他却在贪欲的泥沼中越陷越深。

蛰伏六年后,1996 年 3 月,36 岁的李建平调任呼和浩特市节水办主任,并于次年担任改革后的呼和浩特市节水、水资源管理局局长,再次位列副处级。从这一刻起,他开始在水务系统深耕,手中的权力逐渐成为他谋取私利的工具。2000 年 9 月,他担任呼和浩特市水务局副局长兼市节水、水资源管理局局长,同时兼任春华水务公司董事长,时年 40 岁。此后的 11 年里,他在春华水务公司董事长的位置上,大肆编织自己的利益网络。

在水务系统任职期间,李建平可谓是如鱼得水。他长期“亦官亦商”,官商勾结的手段愈发娴熟。他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共资源视为自家的摇钱树,肆意掠夺国有资产。他把分管领域变成了自己的“私人领地”,不仅违规要求下属公司为私企提供办公场所,还长期占用下属单位车辆,其行为毫无纪律和法律意识可言。他与不法商人相互勾结,在水务工程招投标、项目审批等环节大做文章,收受巨额贿赂,中饱私囊。每一个项目的背后,都可能隐藏着他与商人之间的肮脏交易,每一笔资金的流转,都可能被他截留一部分纳入自己的腰包。

2011 年 3 月,51 岁的李建平晋升为呼和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达到副厅级。随着职位的升高,他的贪欲也愈发膨胀,胆子越来越大。他不仅在经济上疯狂敛财,还在生活上腐化堕落。他多次前往境外赌博,在灯红酒绿、纸醉金迷的境外赌场里,一掷千金,将贪污受贿得来的钱财肆意挥霍。他的行为严重败坏了党的形象,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当地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2018 年 9 月,李建平在任上被查。这一消息传来,民众无不拍手称快。经过漫长而严谨的司法程序,他的罪行被一一揭露。经法院审理查明,他以欺骗手段非法占有国有公司资金 14.37 亿余元,其中 2.89 亿余元尚未实际取得;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共计 5.77 亿余元;挪用公款 10.55 亿余元,其中 4.04 亿余元案发前尚未归还;还纵容以赵文远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他的所作所为,已经严重触犯了国家法律的底线,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2022 年 9 月 7 日,兴安盟中院一审以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和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李建平死刑。他不服上诉,然而法律是公正的,2024 年 8 月 22 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法核准。最终,在 2024 年 12 月 17 日,经最高法核准,李建平被依法执行死刑。

李建平的案件,不仅仅是一个官员的个人堕落,更是对整个社会的深刻警示。在公共服务领域,水、电、燃气、暖气、石油等行业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这些领域的权力一旦被滥用,将对社会稳定和人民幸福造成极大的危害。他的案例让我们看到,权力如果失去了监督和制约,就会像脱缰的野马,肆意狂奔,最终将走向毁灭的深渊。

这一案件也提醒着我们,反腐败斗争任重而道远。必须要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权力监督机制,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同时,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提高他们的党性修养和廉洁自律意识,让他们时刻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守道德和法律的底线。只有这样,才能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才能让社会更加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过上更加幸福美好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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