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油属于
易燃易爆品
私自储存、销售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可总有人罔顾自身与他人安全
平顺县一男子
就因私自销售散装汽油受到了处罚
11月11日,平顺县公安局北社派出所接到线索,北社村耿某经营的蔬菜店内售卖散装汽油。
接到线索后,民警前往调查核实。到达现场后,民警在耿某家杂物间内发现大量汽油分装在5个塑料桶中,房间内还存有称重、登记、加油等物品,民警当即将装在5个塑料桶中的汽油依法扣押。
经了解,耿某驾驶自己的私家车前往加油站加满汽油后,回家后再将油箱中汽油抽出,装桶进行零售。耿某对自己非法储存、售卖汽油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耿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非法运输、销售、私藏散装汽油的危害巨大,极易引发公共安全事故,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希望广大群众自觉抵制此类违法行为,发现线索可及时拨打110电话报警或向当地派出所举报。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系“平顺公安”原创,除官方主办各类媒体外,个人自办自媒体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