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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法院”建章立制促规范
近日,开平市检察院与市法院联合出台《关于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开展公益诉讼劳务代偿工作的意见》,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劳务代偿适用的范围和原则、协助执行单位的选定、劳务代偿的实施和监管、履行完毕的确认等进行明确。通过深化法检联动协作,共同营造开平市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劳务代偿工作新局面,为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
周某于2023年5月10日禁渔期期间在禁渔区开平市某镇附近潭江河段,使用电鱼方式捕捞野生鱼类共100多斤,于当日23时许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周某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等共计36146.4元。
开平市检察院以周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市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违反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且其非法捕捞行为对涉案水域生态环境和生物资源造成了损害。因周某身患疾病,需长期用药,家庭负担较大,无经济收入,无法承担增殖放流的费用,亦无法全额承担生态环境损害等赔偿责任。法院依法判处周某赔偿生态环境损害等共计36146.4元。其中周某已通过现金方式赔偿11146.4元用于修复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余下25000元以劳务代偿方式在法院指定地点提供138日的环境保护公益劳务替代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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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社会组织”强监督
经开平市检察院、开平市渔业协会、周某居住地所在的村委会和周某协商一致,由开平市渔业协会担任劳务代偿机构,监管周某以劳务代偿方式赔偿25000元,以138日环境保护公益劳务替代修复生态。劳务方式为巡河、巡林、参与人居环境整治和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向村民群众开展环境保护普法等。劳务开始时间为周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法院判决生效之日,最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完成。
劳务代偿结束后,开平市渔业协会将如实填写劳务代偿评价表,出具评价意见。检察院根据监督情况填写劳务代偿监督表,出具监督意见。评价意见、监督意见作为法院作出是否终结劳务代偿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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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以案说法
周某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非法捕捞野生鱼类的行为,对生物多样性产生极大危害和影响,破坏了珠江流域水生态环境和水产资源保护,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水产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才能保护珠江流域水生态,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检察官提醒,切勿非法捕捞水产品。
以劳代偿,主要是通过劳务的方式替代履行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的责任,系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的一种方式。开平市检察院办理该案,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承担新模式的探索,成功使违法犯罪的“捕鱼人”变为守护生态的“护渔人”,既贯彻了环境资源案件恢复性司法理念,又体现以人为本的司法温度,是司法机关协同主动作为的体现。社会公益组织开平市渔业协会作为劳务代偿的监管机构,形成“支持+配合+监督”的良性互动,共同推进法治建设。案件处理达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开平市检察院贯彻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以修复生态作为出发点、落脚点,创新探索以公益劳务方式替代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让“捕鱼人”变为“护渔人”,既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又维护司法权威。下一步,开平市检察院将更加积极支持社会组织承担公益保护职责,发挥其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共同推动法治建设,真正实现“检察为民”“检护民生”的目标。
来源:开平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