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网络信息时代飞速发展下
部分网民面对
网络谣言、网络暴力等不良信息
在未进行核实的情况下
在网络上随意发布、转发相关不实信息
更有甚者为博眼球、蹭热点
捏造事实 传播谣言 误导公众
都将受到法律严惩
近日
江门市公安局江海分局
深入推进“打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
依法查处一起编造网络谣言案
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今年10月20日,有网民在某视频平台发布一则江海某村发生砍人事件的短视频,引发网民关注讨论,评论区内部分网民对社会治安形势表示担忧。发现情况后,江海公安迅速对该视频进行核查。经查,10月20日21时许,视频发布者王某在江门市江海区某村附近偶然看到有几名路人发生争执,便拿手机录了一段视频。王某为博取流量,在不明缘由的情况下,将视频上传到了某视频平台,并配文称该地发生砍人事件。
目前,江海公安已依法对王某作出行政处罚,并责令其删除相关不实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故意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