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司前镇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
依法依规对
侵占河道的5间违章搭建物
进行集中清理拆除
为深化“百千万工程”典型镇培育,推进美丽圩镇“七个一”建设,司前镇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采取因地制宜,分步实施的原则,聚焦河道内“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四乱”突出问题,对美丽河道沿线的违章建筑开展全面整治,以“小切口”激活美丽圩镇“大提升”。
4间违章搭建物被拆
10月22日,司前镇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依法依规对沙冲河第六冲沿线侵占河道的违章搭建物进行集中清理拆除。在当天的行动中,共拆除违章搭建物4间,面积约780平方米,有效震慑了违法占用河道的行为。
▲整治前
▲整治后
▲整治前
▲整治后
“清四乱”是河湖管护的重要内容之一。什么是河湖“四乱”?河湖“四乱”是指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存在的“乱占”“乱采”“乱堆”“乱建”问题的统称。
“乱占”问题围垦湖泊;未依法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围垦河道;非法侵占水域、滩地;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乱采”问题未经许可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不按许可要求采砂,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土。
“乱堆”问题河湖管理范围内乱扔乱堆垃圾;倾倒、填埋、贮存、堆放固体废物;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
“乱建”问题水域岸线长期占而不用、多占少用、管理范围内修建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滥占滥用;未经许可和不按许可要求建设涉河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加强河湖范围管理关系到防洪安全、河势稳定、生态安全,是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加强河湖管理保护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三部法律均对河湖管理范围进行了明确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第二十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八)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资料来源:司前镇乡村振兴服务中心、幸福司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