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化名)经引荐结识了戚某(化名),并在戚某推荐下计划承包金鸡镇某村鱼塘发展养殖业。黄某预付了5万元作为投资意向诚意金给戚某,双方也签订了诚意金合同,但由于客观原因承包鱼塘一事无法继续进行,黄某遂要求戚某退还5万元诚意金,双方就退还诚意金的问题发生了纠纷。2024年10月18日,黄某到金鸡派出所求助,金鸡司法所与金鸡派出所及时启动“警调对接”机制,联合开展调解工作。
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发生经过没有分歧,但存在争议点,一方面,黄某认为该鱼塘承包合同最终没有签订成功,诚意金须向其全部退还。另一方面,戚某则表示虽然该鱼塘承包合同最终无法签订,但其也签订了诚意金合同,且洽谈过程中投入了大量精力并积极配合黄某,因此其认为诚意金无法全部退还。经过调解员深入调查核实,涉案合同为中介合同,5万元诚意金可视为双方约定的中介报酬,中介人戚某最终未能促成委托人黄某与他人签订鱼塘承包合同,黄某与戚某之间未明确约定支付从事中介活动的必要费用。
为了妥善化解纠纷,调解员分别从法理、情理等方面对双方当事人释法说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调解员在释法说理的基础上耐心劝导黄某换位思考,指出戚某为了促成合同花费了时间和金钱成本,最终未能成功签订鱼塘承包合同也并非戚某的过错,并提出调解方案:戚某须向黄某退还5万元诚意金;黄某向戚某支付适当的费用作为补偿。
双方当事人对调解员专业的释法表示认可,均同意上述调解方案,选择握手言和,并签订调解协议书,历时3个月的矛盾纠纷终于圆满化解。
【调解员提醒】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中介合同作了详细规定,为避免合同双方日后发生矛盾纠纷,中介合同内容应尽可能地清楚约定双方责任,当中介人未能促成合同成立时,中介人可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所支出的必要的交通费、通讯费、差旅费等费用,从而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来源:开平长沙街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