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47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土地政策支持老旧小区改造更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25号)、《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4)》等文件要求,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盘活存量建设用地,规范低效用地整合置换,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成都市城镇开发边界内,尚未供应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低效国有建设用地,经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论证,不具备单独供地条件的,可与相邻地块一并出具规划条件,按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实施整体开发建设。
二、适用原则
(一)集约高效。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对自有土地周边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尚未供应且难以独立开发的毗邻零星地块进行整体开发建设的,可办理整合、置换地块的供应手续。
(二)“净地”供应。整合、置换地块必须是征收(拆迁)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土地权利清晰、规划用途明确、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的“净地”。不具备“净地”条件的地块,一律不得整合、置换。
(三)整体开发。对具备整体开发建设条件的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必须一次性申请实施整体开发建设,不得化整为零、多次整合置换。
(四)政府优先。被整合地块可以与属地政府(管委会)、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属国有企业的储备土地或原配置土地进行整体开发的,应对土地使用权人的自有土地优先实施收储。
三、适用情形
(一)土地整合
1.为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地块整体开发,被整合的单个零星地块用地形状不规则、面积未超过2000平方米,且待整合地块面积之和未超过改造开发项目总面积(自有土地和待整合地块面积之和,下同)的10%,与土地使用权人的自有土地实施整合后整体开发建设的。
2.不符合上述第1项规定的限制标准,为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地块整体开发,被整合的零星商品住宅用地和商业服务业用地单个地块形状不规则、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或待整合地块面积之和超过改造开发项目总面积的10%(含10%),但待整合地块面积之和未超过3000平方米,与土地使用权人的自有土地实施整合后整体开发建设的。
3.不符合上述第1项规定的限制标准,为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地块整体开发,支持产业项目增资扩产,被整合的零星工业用地和仓储用地单个地块形状不规则、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或待整合地块面积之和超过改造开发项目总面积的10%(含10%),但未超过20%,与土地使用权人的自有土地实施整合后整体开发建设的。
(二)土地置换
为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地块整体开发,因未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难以独立开发建设,且与土地使用权人的自有土地相接,可按照用途相同或相近(置换地块的土地用途和用地性质同属于《成都市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分类》一个一级类)、面积相当、价值相等的原则进行土地置换(实施土地置换后,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类型、容积率、期限等不变,下同)。如置换地块的土地用途和用地性质相同且位于相邻规划地块范围内的,可按照等用途、等面积原则进行土地置换。
因实施土地整合、土地置换,确需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局部调整、优化、深化、核实和修正的,按照《关于解决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工作中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成自然资发〔2023〕69号)和《成都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程》(成自然资发〔2024〕35号)等文件执行。
四、土地价款
(一)以协议出让方式实施土地整合的,被整合土地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土地协议出让价格,按该地块所在地级别相应用途基准地价确定;被整合土地面积大于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人应缴纳的土地价款按整合后整宗地新土地使用条件(除工业用地外,土地使用年限可按不超过新土地用途最高年限确定)市场评估价与自有土地原土地使用条件市场评估价之差确定。评估期日以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受理申请的时点为准。但原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改变规划条件或核发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土地使用权人未及时办理用地变更手续、项目已建成尚未完成竣工验收的,评估期日以原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改变规划条件或核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时点为准。
(二)以行政划拨方式实施土地整合的,土地使用权人应缴纳的土地价款按《关于划拨和协议出让土地价款收取有关事项的通知》(成自然资规〔2022〕11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以用途相同或相近、面积相当、价值相等原则实施土地置换的,按置换后整宗地新土地使用条件(除工业用地外,土地使用年限可按不超过新土地用途最高年限确定)市场评估价与自有土地原土地使用条件市场评估价之差确定。
(四)以等用途、等面积原则实施土地置换,置换土地均位于同一规划地块范围内的,不再评估土地市场价格。
五、管理权限
属于本指导意见第三条“(一)土地整合”第1项情形,涉及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以下简称五城区)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报市政府批准后办理;属于本意见第三条“(一)土地整合”第2、3项和“(二)土地置换”情形,涉及五城区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专题业务会或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会议研究后,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其他区(市)县按属地政府(管委会)相关规定办理,也可参照五城区规定执行。
六、办理程序
(一)依据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区(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对被整合地块能否单独成宗开发建设进行论证,并出具《合规性审查意见》。
(二)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被整合、置换地块是否为“净地”进行核实。
(三)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出具整合、置换后宗地的新规划条件。涉及划拨用地整合的,应先取得发改部门出具的项目立项文件及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非营利性”意见。
(四)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整合、置换土地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五)土地使用权人与属地政府或属地政府指定部门签订项目履约协议。
(六)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拟订被整合、置换土地的供地方案,按程序报批后,为土地使用权人办理用地批准手续。其中,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整合或置换后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等相关规定的项目,可按行政划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七、其他
(一)我局已出台的国有建设用地整合置换相关政策与本指导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指导意见为准。
(二)国家、省对国有建设用地整合置换有明确要求的,按相关要求执行。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
202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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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功能 | V2.8 | V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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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软件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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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相关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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