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被认为是律师界最有价值的业务,因为它关系着人的自由和生命。但在中国,一直以来因为种种原因,它并不受人追捧和青睐。在2017年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前,我国刑事辩护率不足30%。
近年刑事业务执业状况的相关数据较少。2022年成都市律协对全市律师做了刑事业务执业状况调研,当年,成都市律师、律所数量分别居全国第四、中西部第一,或可作为参考。
调研结果显示,在1千多名受访律师中,从不做刑事业务的律师390人,占比37%。从事刑事业务的600余人中,大部分也不以刑事业务为主。有63%的人,刑事案件业务量占比在10%以下,29%的占比在10%-50%,明确表示自己只做刑事业务的17人,占比2.5%。
从中可看出,从事刑事业务的律师仍较少。究其原因,有风险大、发挥作用的空间小和收入低等。对刑事业务中会面临的困难和风险早已有总结。
困难有“三难”“五难”,甚至“十难”之说。“三难”分别是取证难、阅卷难、会见难,“五难”再加上取保候审难、采纳辩护律师意见难,“十难”则还包括,举证质证难、辩论发言难、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难、律师得到出庭通知和法律文书难、维护律师的自身合法权益难。
对风险曾有戏称:“如果你要做法律工作,千万别当律师;如果要做律师,一定不要办刑事案件;如果要办刑事案件,一定不要去取证;如果要取证,一定不要取证人证言。倘若这些都做不到,那就去看守所报道吧。”
争议刑法第306条
制度层面,风险主要来自刑法第306条,通常被称为律师伪证罪。
它出现于1997年生效的新刑法,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不是有意伪造,则不属于伪造证据。
立法的背景是,当时面对国际舆论的压力和国内学者的呼吁,废除收容审查、律师提前介入诉讼(注:在这之前《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只能在开庭前7日左右委托辩护律师或者申请指定律师辩护。)等改革得到落实,冲击了原来封闭的审查模式,侦查机关对律师可能串供的担心日益强烈。
为保证侦查活动不受律师干扰,在司法机关的影响下,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及当年通过的《律师法》均对这一情形做了规定。
同年稍后提交的《刑法修正案》中,有了如今刑法第306条的类似内容,犯罪的最高刑期为10年。
当时,律师界和法学界认为没有必要单独规定律师伪证罪,因为伪证罪、阻止证人作证罪等规定了一般主体,没有必要再重复规定。
“刑法第306条是歧视性条款。”田文昌律师曾直言,将辩护人和代理人单列出来,会造成很强的引导性,以为作伪证的只有律师,实际上,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出现这种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数量远高于律师。
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时,仍有委员提出删除,理由与上相同,还建议在妨害证据中增加“辩护人”与“司法工作人员”并列成为从重处罚的主体。
最后1997年通过的《刑法修订草案》,对此修改的部分是将最高刑期减为7年,并增加了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一款。
参与过此次刑法修订的武汉大学教授马克昌说,当时增设306条的争议非常大,反对的声音大于增加的声音,但终究还是通过了,推力主要来自司法机关。
一段时间内,这一罪名成为司法机关震慑和惩戒律师的有力武器。据统计,截至2002年,全国有200多名律师在履职时被捕,其中不少律师在经受“教训”后无罪释放,如,昆明王一冰律师被逮捕两年后,二审法院宣判其无罪,还有“福建黄亚斌案”等。
全国律协对1997年至2007年间律师伪证罪的案例统计分析表明,错案率达到70%以上,加上当时尚未判决和正在申诉的案件这一比例会更高。新刑法实施后,律师执业中涉及“帮助伪造证据罪”、“妨害作证罪”的案件占全部律师维权案件总量的80%。而办错案的执法人员无需负任何法律责任,无形中纵容了执法人员对律师进行职业报复。
受此影响,全国辩护律师参与的刑事案件比例由1980-1995年的40%,下降至2001年的30%。在业内,越成功的律师越不愿意做刑事案件,甚至先前一些做刑事辩护出名的律师也开始转向,将重心转移到民商代理或非诉案件上。
这一时期不少律师提出了修改刑法306条的建议。如,由陕西律师张燕领衔,30名人大代表两次就废除刑法306条向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起议案。
之后出现的诸多争议案件和讨论此起彼伏,如一些著名案件的影响也始终存在。
时任全国律协刑辩委员会秘书长的韩嘉毅曾介绍,在西部某省,法院刑事案件的受理数量不断增加,而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数量却逐年减少,2008年刑事案件数量1.2万件,律师办理1863件,到2010年案件量为1.3万余件,律师办理1441件,刑事案件代理率为10%左右。而同时,律师队伍每年以10%的数量增加。
到近些年,也仍有这类案件见诸报端,2018年江西律师熊昕因民警举报其教唆嫌疑人作伪证,被检察院提起公诉。
辩护空间狭窄
风险之外,成都对律师刑事业务的调研显示,刑事业务税前年总收入10万元以下的占比83%,其次是10-30万元,占比14%,收入较高在30万元以上的有22人,其中有3人在100万元以上。
对办理刑事业务收入不太满意的占比37%,其余为满意或基本满意,并有41%的人认为付出与收入不匹配。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车浩曾撰文,在美国,事关个人生死和自由的刑事案件远比民事案件重要,也因此对刑事律师给予更多尊敬,并愿意为此付出更多报酬。而中国,似乎只有为钱而打的官司才值得付钱。
有一种解读是,富人可以仅在经济层面与法律发生关联,而进入刑事程序的,更多是“要命有一条,要钱没多少”的低收入阶层。当然仍有一些律师怀着满腔热血,不把收入作为优先考虑。
调研还显示,办理刑事业务面临的压力依次是,司法机关对律师辩护意见采纳率低(72%)、案源不稳定、办案风险大和当事人对案件结果不满意,且有62%的人办理刑事案件没有进行过调查取证。
这些压力部分来自于辩护空间。车浩说,尽管近些年现代司法理念被引入国内并展开讨论,但公检法机关联手办案或以流水作业打击犯罪的现象仍然存在,并恐怕将长期占据司法人员的意识。所以,很多律师在法庭上成为检察官和法官的障碍。
他曾数次在法庭上看到检察官当场斥责律师,法官随意训诫律师的场景。再加上“为坏人辩护”的“民愤”,机构对一些案件的定性和介入,辩护律师发挥的作用将十分有限。
“抗辩制”改革,即是希望在刑事审判中,以控、辩、审的三角模式,取代公检法流水作业的模式,律师位于“辩”的位置,在改革中会受到来自其他方面的冲击。
那么刑事辩护率低怎样解决?
随着一些轻罪入法,刑事案件数量激增。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公报的数据,我国一审刑事案件数量由2011年的84万余起增至2018年的120万余起。司法系统“案多人少”的矛盾进一步加剧。
在刑事辩护状况没有明显改变的情况下,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速裁程序制度正式入法,并增设了值班律师制度。同年12月,最高法、司法部印发通知,将此前一年的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扩大至全国。之后这项试点进一步深化,还出台了《法律援助法》和《值班律师工作办法》。
2022年,审判阶段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和值班律师帮助率达到81.5%。2020年至2022年,全国法院审结认罪认罚案件,占审结全部刑事案件的79.7%,而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一半以上由值班律师参与处理完结。
可看出,案件辩护率和值班律师帮助率中,大部分由值班律师完成。但值班律师起到的作用极为有限。(可参看:《补贴少门槛低责任心弱,法律援助律师有用吗?》)
成都的调研显示,代理刑事业务的律师中有一半的人,从未办过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有35%的人,每年办理1-3件。也能证实,在一些地区法律援助主要由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职律师等完成。
今年9月,举办的中国律师刑事辩护权利保障机制研讨会上,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程滔做了《中国律师刑事辩护权利行使现状、困境——基于调查问卷》的发言,有参会者介绍,问卷共850份,受访律师来自全国30个省市,执业5年以上的律师占70%以上,过半为专门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的律师。
调查结果显示,刑事辩护存在阻碍较多的阶段,依次是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有391人认为,整个诉讼过程都存在阻碍。侦察阶段最主要的困难是会见难,有超过90%的受访者表示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受到过阻碍。
在此背景下,中国的刑事辩护形成几种鲜明的风格,有人把它归纳为“形式派”、“技术派”,还有曾备受关注的“死磕派”——后续智合研究院将继续推出文章介绍,欢迎关注。
本文作者
万笑天 智合研究院高级研究员,关注行业发展与律师动态 |
来源:智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