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强基 · 以案释法 | 帮忙借钱,当心“好意”办成坏事→

政务   2024-12-18 10:56   云南  

正文↓



日常生活中

你是否遇到过这种情况?

亲朋好友向你借钱

由于没有现金

但又不好意思拒绝

就帮忙借了网贷

那么

法律上如何评价这种行为?



案情简介















































近日,昭通市彝良县人民法院荞山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钱某和吴某是关系要好的同学。2021年5月,吴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钱某借钱,钱某没有存款,又不好意思拒绝,于是从微信“微粒贷平台借贷3.5万元转借给吴某。后来,约定的借款到期后,钱某多次催要,吴某都以没钱为由拒绝偿还。钱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偿还借款及利息,利息按“微粒贷平台年利率计算。



法官说法














































套取金融机构资金转贷给他人,虽然转贷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但不影响转贷人和金融机构之间贷款合同的效力,因此转贷人仍要承担贷款合同还款义务,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等,还可能会面临被诉和纳入不良征信的风险。更严重的是,转贷人如有以贷款牟利为目的并实施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并高利转贷给他人的行为,且数额较大的,将构成犯罪。


因此,公民在从事民间借贷活动时,应遵守法律规定,出借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也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更不得利用借贷资金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亲朋好友有困难,伸出援助之手的做法值得肯定,但是不能因不好意思拒绝而进行违法操作,切莫“好心”办成坏事情,更不可因为贪图利益而套贷牟利,走上犯罪道路。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年第二次修正)》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来源:云南普法

▍编辑:储   丹

▍主编:张斯杰

▍总编:侯   映

▍监制:张洪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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