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验收是建设单位的法定义务
是全面考核工程实施的重要环节
也是工程从施工阶段转入使用阶段的重要标志
任何建设工程项目未通过竣工验收的
不得擅自投入使用
近日,城市综合执法支队查处了一起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案,为建设单位规范自身建设行为敲响警钟。
竣工验收是把好工程质量的最后一道程序
更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一道重要防线
下一步,城市综合执法支队将继续
严厉打击、坚决查处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行为
切实保障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法条速递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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