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推进城市管理法治建设,增强城市综合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提高公众对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认知。城市综合执法支队将选取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不定期在公众号予以公布,通过“以案释法、以案示警”,实现“曝光一批、教育一片”。
经调查,2021年9月至2024年1月期间,吴某某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某石化公司购入大量石油液化气,用面包车运输到济源市进行销售,共计销售石油液化气13000公斤。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业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伍拾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24年7月15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吴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从事管道燃气、瓶装燃气、燃气汽车等城镇加气、燃气经营的企业及设立的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必须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